魏文彪: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双重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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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2日09:22 燕赵都市报 | |||||||||
国土资源部将积极利用土地政策参与当下的宏观调控。国土资源部规划院副院长周建春认为,除加速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外,参与土地宏观调控的手段还有地价政策。即政府通过对土地市场的价格水平进行管制和引导,影响土地的需求,达到实现宏观调控的目的。(6月21日《第一财经日报》) 当前投资过热的成因固然颇为复杂,但土地出让价格过低无疑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但是利用地价杠杆的调节作用,不能忽视提高现有征地补偿款这样一环。笔者以为,除了变当前工业用地的协议出让为招标模式外,还应改革现有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的定价办法,推行征地补偿费的市场定价制度,按照市场价格对被征地公民进行补偿。 应该看到,当前地方政府所以以很低的价格出让土地,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政府征地的成本过低,即便以较低价格出让亦能生财。 再来看土地招标出让。在政府看来,如果招标导致土地出让价格抬高,会减小土地出让规模,进而减少财政收入。因此可能越是在这种模式之下,越会产生压低征地补偿价的冲动。所以,以招标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并不能对地方政府任意出让土地起到治本作用。抑制对于土地的需求,应该通过改革征地补偿定价方式来削弱政府出让土地的获利空间,也就是将征地补偿价格合理化作为宏观调控中地价政策的补充部分,让其在控制投资过热上发挥应有作用。 同时还应认识到,尽管政府依法可以征用居民土地,但是在征地补偿费的确定上,法律并未规定政府拥有单方面独断的权力,所以政府应该与被征地居民充分协商,而不能单方确定于己有利的补偿金。另一方面,尽管被征地居民从公共利益出发,应服从政府的征地要求,但是需要看到,被征地居民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过失,房屋因服从社会利益而拆迁,他们实际是作出了牺牲与贡献的。拆迁居民已经放弃了在征地与拆迁的选择权,又有何理由还要令其因为补偿过低而蒙受大的物质利益损失呢?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土地均为国家所有,但是国家拥有土地产权,并不等于土地上附着的一切现有产值也归国家所有、政府也能对其随意支配或作价。政府在征用土地、决定拆迁时,应当尊重居民对于土地上附着的私有财富的拥有与定价权利。而在具体的适用标准上,应该通过法律确定“市场价格”原则,这样也可防止因为个别人漫天要价而导致必要的征用无法实现,从而有损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抑制土地需求以助力宏观调控,还是就尊重公民权利而言,抬高现有征地补偿,乃至直接规定以市场价格作为补偿费用标准,都是有益而必要的。 -魏文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