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吸毒定罪在法理上站不住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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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03:41 新京报 | |||||||||
国家禁毒委员会副秘书长陈存仪22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上表示,有专家建议要把吸毒行为定为犯罪,这就涉及到对吸毒人员如何定位的问题;吸毒人员具有病人、违法者和受害者三重的身份:“吸毒行为定位为犯罪,涉及到立法的问题,要由国家立法机关来研究决定”。 笔者认为,把吸毒行为界定为犯罪,在法理上却站不住脚。其理由大致如下:
首先,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成瘾的人大脑神经功能受到严重损伤,属于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在大脑脑部有病灶,所以吸毒成瘾者又是脑疾病的患者。既然属于患病性质,则其吸毒就属不可自控行为,而将在不可自控情形下行为定性为犯罪法理不通。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是杀了人,但只要行凶者患有不可自控的精神疾病,亦可被免除法律责任,那么不可自控情形下的吸毒行为,被定位成犯罪显然有失妥当。 其次,吸毒者当中不少人是在受到他人诱惑甚至是在他人直接诱导下开始吸毒的,所以,他们本身就是他人恶意行为的受害者。而且,毒瘾发作时吸毒者本人也痛苦不堪甚至生不如死,其中许多人在这种痛苦当中欲罢不能,极其需要得到他人与社会的帮助。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将吸毒定性为犯罪,于吸毒者改过自新没有任何益处,甚至会使其更为绝望,并因此放弃重新做人的机会。 更重要的或许还在于,吸毒尽管属于违法行为,但吸毒者并未严重侵害他人与社会利益。也就是说,吸毒人员所遭受的痛苦与损失为其自己所承受,并未将其强加给社会。只要界定行为是否犯罪的标准在于其社会危害性,那么将不具有明显或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吸毒行为界定为犯罪无疑不恰当。 应该看到,社会中确实存在着这样一些行为,这些行为本身不道德,甚至违法,但它们却没有明显危害社会的特性,因此不宜定为犯罪。比如一些人的赌博行为尽管不道德,也应该受到舆论谴责,但那些仅仅是参与赌博而非赌博行为的组织者就不应当受到刑罚处置;还有那些性方面混乱者,只要他们没有像刑法所禁止的那样参与集体淫乱,对其还是应该以谴责与教育为主,而不宜将其定罪入刑。 不道德但未危害社会行为的当事人属于我们社会当中的边缘人群,但边缘人员的法律权利却不应因其属于少数人群而失去保护。尊重大多数人的权利可能相对更为容易,因为不尊重多数人群体权利的做法更易受到社会谴责,多数人群体中成员权利受到侵犯更能得到他人的声援。而恰恰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对待少数人群体的权利的态度,实际更能反映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甚至更可以说是反映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杆。从这个角度来看,将吸毒定位成犯罪不可取。 □魏文彪(江西编辑) 相关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