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毅飞:“有条件免责”为改革提供法规支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09:42 红网 | |||||||||
从7月1日起,将有多部法律法规开始实施,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7月1日新华网)。对以改革创新为安身立命之本的深圳来说,这意味着改革创新工作从今开始走上法制轨道;此举对深圳以外的其它地方,也当有借鉴意义。 改革是强国之本,创新是民族之魂。但在中国,“天不变,道亦不变”,成为积千
当然,这免责是“有条件”的。深圳的《条例》,既规定了改革创新必经的四道基本程序,即提出建议、制定计划及方案、组织实施、效果评估,这效果评估,还必须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同时也规定了改革创新失败免责的三条基本条件: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从而使“免责”不导致轻率,确保了改革创新只能在法定的程序内进行,确保了改革创新不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确保了公共利益不会以改革创新的名义受到恶意的侵害。有了这样的条件,“免责”不仅合法,也合情合理。 改革创新,不仅需要道义上的支持,更需要法规的上支撑。通过立法使改革创新“有条件免责”,不仅回答了改革要不要继续推进的争论,而且为改革创新的继续推进从风险与代价上扫清了道路,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驾护航。此举值得击掌叫好,更值得能在深圳以外推广的期待。 [作者:慕毅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