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景宁:“人大”代表不是“大人”代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11:35 南方网 | |||||||||
南方网 于景宁 近来,媒体上屡有某些人大代表横行无忌、违法乱纪的报道。尽管1992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实施的“代表法”中明确确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给了人大代表以很高的政治地位,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其是凌驾于法律和人民之上的“大人”,相反,“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提出了比一般公民更高的要求,一是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代表法”给代表的定位是非常清楚的,人大代表不是高居于法律和人民之上的“大人”,而应该是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模范公民;是联系政府和人民的纽带和桥梁,是反映人民意愿和呼声的使者,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孺子牛。 可是,令人非常遗憾的是,近些年来,随着代表成分的日见改变,我们的某些人大代表,特别是代表中的一些老板、大佬却常常以“大人”自居,遇有工商、税务、城管等部门对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管理和处罚时,常常亮出代表身份进行对抗,有的甚至公然说:“我们代表就是专门监督你们的!”似乎一当上代表所有的职能部门都得对其臣服,所有的禁区都得为其大开绿灯。有些代表虽然不是大款,行为也没有如此恶劣,但是也总以为自己是代表就应该获得一点特权,比如,开车违章就应该老老实实接受处罚,可是我们有的代表一看交警要处罚,就赶忙掏出了“代表证”,对此,人们不禁要问:这个用来监督和视察的“代表证”,还有“护身符”的作用吗? 某些人大代表的“大人”表现,大大影响了人大的威信,损害了人大代表的形象,也妨碍了一些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其中有的已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对此,“代表法”中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因此,按法定程序,罢免某些违法乱纪的“大人”代表,不仅是选民的权力,而且也是人大代表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编辑:东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