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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禁止家庭养猫狗立法违背生活常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2日00:05 红网

  目前,成都团市委、公安局等部门正在参与起草《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其中详细规定了家庭、学校、国家机关等主体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应尽的责任。《条例》草案中有“家里有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养猫、狗等宠物”,“开车外出时,家长不得让未成年人坐副驾位置”等规定。(7月11日《华西都市报》)

  据悉,该《条例》将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方面的法规。我认为,
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再来出台这样的《条例》,纯属画蛇添足之举。《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应尽责任和义务已经有了较明确的规定了,如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在国家已有专门法律的前提下,再来针对某一方面制定条例不是不可以,但地方立法要依权限行事,条例的制定也应是原则的,一般讲,不宜对家庭私事做比较琐细的专门规定。如草案中关于“家里有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不得养猫、狗等宠物”这一规定,就有过分干涉私权之嫌。

  猫狗等宠物的确对未成年人有着潜在的危害,如猫狗身上的寄生虫有可能传染给未成年人;猫狗的尖牙利爪也容易对他们造成伤害。但宠物之所以叫宠物而非野兽,是因为他们的乖巧聪明、活泼可爱,他们更多的是给他们的主人带来了欢乐,包括主人的小孩。我们不能因为有个别宠物伤害未成年人而禁止所有的人养宠物,这样做,是因噎废食,也不符合常理。比如儿童车也可因驾驶不当而造成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我们不能因此而禁止小孩乘坐儿童车。再比如家里都有

打火机或水果刀具之类,如果有小孩不小心玩耍而受到了伤害,那是否也应因此而禁止有小孩的家庭使用打火机或水果刀?前段时间有消息说,有小保姆因喂食荔枝不当而导致小孩窒息而亡,那是否也应禁止有小孩的家庭吃荔枝?

  我还没有见过如此具体而细微的法律。即使是《条例》也不应用公权来过度干涉私权,来干涉个人权利和自由。喂养宠物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要我依规登记,我就有喂养它们的权利和自由。况且,饲养宠物本来就是体现人类爱心及生活质量提高的表现,猫狗是我们的朋友,是我们一部分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宝贝,我们不能因为有了小孩而失去另外的宝贝。

  成都等有关部门禁止家庭喂养宠物的《条例》规定,是一种泛法律思想的体现,而法律是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的。希望世界上的所有事情都能通过立法的手段来加以解决,也是一种懒政思维;企图把所有的危险因素都纳入法律法规来控制的想法也是幼稚可笑的。既然是未成年人,那么就意味着生命的脆弱,脆弱的生命是极易受到伤害的,那也意味着家长有更多的责任来保护他们。应该监护他们而未尽其责的,应追究监护人的责任,而不是制定法规来禁止。

  任何法律从本质上说是以人为本的。我们不能只把法律当成禁止的工具而让人对其心生反感,法律的制定是可以做到更人性化的。那种违反生活常理的法规还是不制定为好。

作者:徐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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