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刚:从“借尸敛财”到尸体尊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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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05:48 新京报 | |||||||||
由卫生部等9个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将于近日施行。规定强调严禁进行尸体买卖,严禁利用尸体进行商业性活动。同时,“使用”完毕的尸体,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7月16日《新京报》) 每一个人,不论地位、贫富,都有着任何人和机构不可剥夺的生命尊严。人活的时候,生命不能被侮辱;人去世后,其“人”的尊严并不戛然而止,还要延续下去。而对于逝
然而,近年来社会上确实出现了一些“借尸敛财”与随意处理尸体、亵渎尸体尊严的现象。像今年年初甘肃省发现的121个被锯掉的头盖骨,最终确认为是盗墓者所为,据称是要卖给他人加工成头骨工艺品出售;去年在国内以及美国等地火热的一个人体标本展,那些“标本人”的情况,所用尸体来源是否合法也遭受了不少质疑。 在买卖尸体这种明显的亵渎人尊严的行为之外,还有不少隐性的不尊重尸体尊严的现象。一些医疗科研单位,在“使用”完那些多为自愿捐献出的遗体后,甚至把人体标本如头颅、四肢等随意扔到野外;还有的医疗机构,忽视夭折新生儿如何处理的父母知情权,以致擅自把死胎当做医疗垃圾处理。 尸体是人类过去同胞的遗存,利用逝者的尸体敛财,显然是对人尊严的严重侮辱。目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盗窃、侮辱尸体罪,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着利用尸体标本商业活动以及国际贩运等新情况的出现,相应的法律处罚条文和解释无疑应该进一步修订。 对于现代医学科研和教育来说,尸体是科学必需品。但是,在科学的研究观念下,如果缺少了对捐献出自己身躯的生命的尊重意识,那么,本来为了保护生命的“医学研究、教育”的道德合法性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对于那些“使用”完毕的尸体或标本,也要“葬之以礼”,“由接受尸体的单位负责对尸体进行殡葬意义上的最终处理”,正是对医学领域存在的“尸体使用”进行的必要伦理规定。至于直接关乎生命安危的医疗机构,则需要建立对尸体程序性尊重的制度规定,让制度“强制”造就一种对生命的习惯性尊重。 此次规定令人关注的还有对尸体的扩展性解释,把尸体界定为“人去世后的遗体及其标本(含人体器官组织、人体骨骼及其标本)”,是在新情况下对“尸体”概念进行的人性化扩展,也是对人的尊严维护领域的延伸。要知道,不久前的甘肃省头盖骨案中还出现了头盖骨是否为尸体的解释争议,此次规定解释无疑是一种进步。 在现代社会,人的尊严需要在每一个细节上得到维护,对于尸体尊严的维护,就是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细节。一个社会只有同时注重了逝者的尊严,生者的尊严才会得到更加彻底的维护,并成为一种敏感的意识和价值观。 □李万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