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旭初:明星不会以身试药却在以身试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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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1日11:42 浙江在线 | |||||||||
明星为药品、保健品代言,广告的拍摄几周就能完成。“他们基本不会尝试所代言的产品,不然不就成了药罐子了么?”一位业内人士说。药物的常规试用期在一个月以上,而企业通常在产品推广前才邀约代言明星,时间一般不会超过30天——他们根本没有时间亲身验证药品的疗效。(8月10日南方周末) 业内人士所言,其实早已是公开的秘密。名人滥用其“名”,明星乱闪其“明”,
在欧美各国,均视名人代言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不仅消费者可据此索赔,法律还要对名人处以重罚。其实在我国,广告法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得更严格:医疗广告不能利用患者或医学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进行宣传。这就意味着,如果明星使用过产品,广告就涉嫌以患者或消费者之名宣传医疗服务和产品;如果明星没有使用过,则是在误导社会公众。2005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严查的六种违法广告内容,明星现身说法的保健品、药品广告就被列入“严打”范围。可惜的是,在整顿中惩罚无一例直接指向明星本人。 明星不会以身试药,却在以身试法。然而以身试法的明星却一个个躲过了法律法规的惩罚。为何对明星法外施恩,这当然要有关方面来回答。然而可以肯定的是,正是因为一次又一次“刑不上明星”,遂使以身试法的明星一次又一次以身试法,并且把法律法规当成了“稻草人”。就在8月1日这个禁播电视医疗广告的大限之后,仍有众多明星频频出镜。这究竟是利令智昏呢还是有恃无恐?实在发人深省。 作者:奚旭初(来源:正义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