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谨防排斥情绪在低保制度中蔓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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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7日01:11 南方网 | |||||||||
今年3月开始,河南对全省城市低保对象进行全面复核认定,在这场“复核认定风暴”中,20多万人被取消了低保资格。(《大河报》8月16日) 众所周知,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缺陷:从救济对象看存在歧视性,占我国人口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民无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遭受歧视;从实施理念看,恩赐思想仍有市场;从救助方式看,在救济对象的认定过程中,选择
20多万人被取消了低保资格,会不会引发排斥情绪在低保制度中的蔓延呢?笔者以为,这是可能的,也是值得警惕的。 社会救助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对于受益人有什么权利和政府应承担什么责任,从现代社会保障诞生之日起就存在争论。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享受社会保障被看成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当下,有关政府在制定“低保条例”时都把“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人列为不能享受低保的对象,认为这些有越轨行为的人会滥用最低生活保障金。殊不知,对这些犯法或不符合社会价值观、道德观的人进行处罚,累及的是家属,妇女和儿童往往成为无辜的受害者。政府不但要保障遵纪守法公民的生存权,而且也要保障有过错公民的生存权,无论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还是从政府的职责来看,他们都应该享受一个穷人应有的权利。 就我国国情来讲,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规定救济对象不能有小汽车是合情合理的,但规定穷人不能购买空调、冰箱,家庭电话月费用不能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不能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等,其合理性令人生疑。似乎救济对象就不应该分享现代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成果,要申请低保金就没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这是无视救济对象权利的表现,违背了平等原则。核定低保工作的重点应该放在家庭收入而不是生活方式上面,而我国不少地方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却有点本末倒置:对救济对象的生活方式规定得事无巨细,而对决定谁能享受低保的问题却不明确。作为核定低保资格的民政部门,在这一问题上明显存在管理的缺位与越位,既干涉了低保对象的正当权利,又没有能够阻止部分不应当享受低保的人进入低保队伍。 不能单纯地从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层面来看社会保障,还应该从伦理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接受社会救济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宗旨,是极力使每一个公民不至于在生活困难时处于无助状态。政府及社会对贫困群体的救助对政府而言是责任和义务,对贫困群体而言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权利。正因为如此,就应警惕社会排斥情绪在低保制度中蔓延! ■朱四倍(来源: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