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水:农村两权暂不放开体现审慎立法精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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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7:0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秋水(成都 法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建议中坚持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因此,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据新华社等)
关于农村承包经营权是否允许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是否允许转让,是一个在地方、部门和公众之间都引起广泛争议的问题。去年十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曾就草案四次审议稿此征求过社会各界的意见。 对于草案第四审议稿规定的耕地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有人认为,农民贷款很难,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限,应当允许以承包经营权作抵押。对于宅基地的抵押和转让问题,有人认为,宅基地上的住房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应允许转让。有人认为,应有条件地适当放开,既要方便农民融资,又要保障农民基本居住。 尽管对第五稿的审议并没有尘埃落定,但是,物权立法过程中的相关立法技术和立法意旨,却渗透了一种审时度势的精神。 首先,第五稿在“两权”问题和城市建设用地问题上坚持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的态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国情决定了的,一切制度的设立都不能无视这个基本前提。对于严格保护耕地所可能带来的其它问题,只能通过其它办法来解决。例如农民贷款问题,应通过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来解决。 其次,在利弊之间反复衡量,例如既要考虑土地利用率的提高,又要考虑经济安全。例如,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抵押,将抵押问题与转让问题作通盘考虑,就将土地利用效率和安全价值兼顾了,回避了自由抵押可能造成的农民一旦不能偿还贷款将失去承包地从而引发社会问题的危险。 最后,正视法律规则的普遍规范意义对特殊问题的影响。中国是发展中的一个大国,各地发展不平衡,一方面,农村人口依附于土地的情况在一些地方正在发生巨大的改变,到城市打工所造成的土地弃耕、抛荒十分严重,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就应当最大限度的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的权能,让它在权利人支配下自由流通。但另一方面,在一些地区,土地仍然是农民安身立命的主要手段,是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如果允许自由流通,可能对一部分地区而言,是有效率的,因为这种近似于所有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把土地的利用与权利人的利益结合了起来,并可能形成规模经营;对另一部分地区,则可能造成灾难。 稳定与变化、事实与规范之间的矛盾永远是立法面对的一道难题。由于国情使然,第五稿从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对各“兄弟”利益中的潜在弱者的利益进行照顾,这应当是面对中国问题的一种务实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