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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凯:网上通缉10年前性骚扰男生并非正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09:09 国际在线

  作者:钟凯

  最近有一则报道引起了我的关注:一化名为“吉林女生”的女子在网络上发帖,不仅指明道姓地描述了在中学时期(10年前)被某男生性骚扰的往事,同时还透露,本班和外班曾有多个女生遭遇了他的“黑手”,帖子最后公开悬赏1000元,希望网民提供该名男生骚扰、非礼女性的资料。(《新文化报》4月20日)

  帖子发出后,网民大多表现出极大的愤慨和同情,有人主张揍他一顿,有人让她拿起法律的武器……我对网民们的反应丝毫不感到奇怪,惩恶扬善一直是人们心中不倒的天平。但我们必须思考的是,“惩与扬”的结果应以怎样一种形式去实现?

  早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以前,以牙还牙、以血还血法则是实现正义的古老方式,同态复仇被视为恢复正义理所当然的手段。而在国家出现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私人报仇仍然盛行。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就有这样的规定:“自由民毁坏另一个自由民之眼,亦应毁其眼……”;中国历史上熟为人知的伍子胥掘墓鞭尸、勾践卧薪尝胆、赵氏孤儿等等,都是惊心动魄的复仇故事。毫无疑问,以私人手段实现正义有着直接、便利、贴近人性的优点,但是,人们也逐渐认识到,在大多数情况下,私人救济与社会秩序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假设每个人都被许以自己所理解的“正义”合法侵害他人,势必循环演绎着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在无穷无尽的相互斗争中,社会秩序和生活安宁将不复存在。

  为了避免你死我活的拼斗,人类学会了将纠纷交与第三方裁断。最初,裁判完全寄托于神灵,之后,这个职能逐渐由某个公共机构承担。同时,为了保障裁断得以顺利进行,警察、监狱、军队等暴力机构也应运而生。在现代文明国度里,法院享有解决社会纠纷的终局裁判力,因此被视为守卫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不仅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后盾,更重要的是,它通过一种合法而正当的程序,让纠纷和不满在平和、理性的过程中得到释放和融解。总而言之,现代社会确立了以公力救济为主导的正义实现模式。

  当然,我们也承认公力救济的局限性,这不仅是因为公共资源是有限的,而且公共救济的滞后性决定了在特殊情形下,私人的救济手段仍然有存在的必要,但是,这种私人手段必须被限定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限度之内。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典型私人救助手段外,在日常生活中,私力的救济范围更为广阔而多样。例如,在中国的乡村社会,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形反而不多,更多的情况是,人们通常习惯于熟人间的相互合作、彼此依赖来解决纠纷,同时辅以非正式的制裁(如道德谴责)来威慑不遵守规则的人。

  所谓的“网络通缉令”本质上也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公力救济的启动往往需要一定的条件,如果权利受损发生的年代比较久远,相关的证据可能已经灭失,公力救济就会显得无能为力,这时个人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便有望增加自己举证的能力,从而辅助“公力”实现权利的救济。但事实上,就算帖子所描述的情况属实,无论从民事亦或刑事角度来看,10余年的间隔很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或追诉时效。可以看到,“吉林女生”发布该帖的目的,更主要的是希望“用舆论和言语的武器去惩罚对方”,以实现自己心目中的“正义”。

  然而正如前文所言,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是有限度的。按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发布“通缉令”是不被允许的,因为通缉令必须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特征、住址等个人信息公诸于众,是为了保障追诉程序的进行而对个人权利的一种严厉限制,只能由公安机关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一旦出现失误,将会造成严重后果。例如,“通缉令”详细描述了被通缉者的“违法犯罪事实”,如果这属于捏造,显然降低了他的社会客观评价,构成了侵害名誉权。此外,就算帖子所说的情况属实,这个行为也侵害了对方的隐私权。帖子说到了对方真实姓名,说到了曾就读的学校和班级,哪怕是那些被据以指责的“恶行”,如果不是基于法律的明文限制(如犯罪前科报告制度),同样是不得随意披露的私人信息,属于隐私的内容,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另外,从帖子的主要目的来看,虽然道德的谴责本是私人救济的一种有效手段,但是,道德不应随意涌入和破坏法律的基本秩序。由于没有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定,帖子所描述事实的真伪暂时无法确证,道德的谴责也就缺乏一个立足的前提,如果罔顾这个前提,“私力”的种种弊端便可能如野草般蔓延,造谣和诬陷就会大行其道。

  此事提醒人们,遇到侵害应尽早举起法律的武器,如果丧失了时机,不仅不能有效维护自己权益,反而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益,这样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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