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中国法院首判中日历史事件的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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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0:45 新华网 | |||||||||
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在南京诉日本右翼侵犯名誉权案,23日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并作出宣判。夏淑琴所有诉讼请求均获支持。这是中国的法院首次受理和判决涉及南京大屠杀事件的涉外民事案件。(8月24日《新京报》) 该判决的作出,不仅具有强烈的示范意义,而且具有非常重大的法律意义和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
其示范意义在于,中国法院完全有资格也有能力客观公正公平地审理中日二战时期遗留的民间纠纷问题,“该案的判决开辟了中国二战受害者对日维权国内诉讼的新路径”。它首先证明了中国法院完全享有司法管辖权,同时也证明了中国法院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中日之间二战遗留问题。同时,这个判决也表明,中国公民完全可以在中国法院对日诉讼,并获得法律救济,他们不必远渡重洋到日本去诉讼,去接受受到其国内右翼势力严重影响的日本法院的败诉判决。这也是该案判决的重大法律意义之一。 该案判决的另一重大法律意义在于,它有效地捍卫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向世人昭示了中国法院对中日二战时期纠纷案件毋庸置疑的司法管辖权,并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国法院对本国公民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态度。 二战结束后,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公民围绕日本军国主义所犯罪行发生的纠纷不断涌现,诉讼维权也日益增加,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公民往往选择远渡重洋到日本法院去起诉,这样一来,不仅诉讼当事人劳民伤财、耗时费力,而且我国的司法管辖权也受到冷落,得不到实现。事实上,由于日本法院经常受到日本右翼势力的无理干预,再加之日本政府的态度消极,致使许多诉讼案件都以败诉告终,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更毋论法律救济了。在中国法院诉讼,既可以省去诉讼当事人的奔波之苦和伤财之累,还可以使中国的司法管辖权得到实现,从而使中国当事人获得公正的判决。 该案判决还有一个重要法律意义,那就是它以中立的司法名义有力保全了日本军国主义侵华的历史证据,这也是该案判决的深远历史意义所在。由于日本现政府不能正视日本军国主义在华犯下的罪行,客观公正的历史教育欠缺,加之日本国内右翼势力的强大,否定南京大屠杀的论调不断高扬,日本国民中的许多人出现了对历史的误读。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国内的历史见证人也年岁日高,有的已经去世,日本二战罪行的“活证据”正面临灭绝的危险,这就迫切需要以有效且世人公认的形式把历史证据保全下来,以防止有人恶意篡改历史。司法判决正是保全历史证据的最佳形式,因为它的中立和公正特点,法院的判决在世界各国都是具有极强公信力和证明力的法律文书。 或许有人会问,中日两国之间没有司法协助条约,中国法院判决得不到日本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判决岂不是一纸空文,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岂不是画饼充饥吗。这种认识是偏颇的。法院判决同时具有执行力和威慑力,在判决没有被撤销前,任何时候都具有执行力,日本三被告任何时候进入中国司法主权领域内,都可以对其强制执行。有了这个判决,就等于我们可以张网以待,这对被告及其他日本右翼势力都是一个极大的震慑。 总之,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的这个中国法院关于中日历史事件的首例判决,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写入中国司法史篇,给其他法院以强烈的示范作用。 (李克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