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威:对“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有四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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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1日10:34 正义网-检察日报 | |||||||||
中共中央政治局29日召开会议,研究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问题。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会议。(8月30日《新京报》) 正如会议所认为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我们党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而采取的重要举措。该项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事实上,有关“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的制度以前也曾出台过不少。比如,早在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就联合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有很多地方也实行了要求领导干部报告配偶子女经商、出国留学以及个人婚变等“重大事项”的规定。但从实践上看,这些制度与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执行,有的更是形同虚设。因此,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报告制度,公众普遍存在以下几点期盼: 其一,“报告”程序要规范。现行的“报告”制度一般要求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要向各自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同时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这就形成这样一个悖论:一个本该受到监督的领导者,同时又是监督他的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顶头上司,其效果自然就可想而知。为使制度能真正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干部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还需要一个规范的、独立的“程序”来保证; 其二,“报告”内容要全面。报告的内容要真实、全面地反应领导干部的个人及其家庭的情况,不能让公众有“神龙见首不见尾”之憾。比如,1995年“两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其申报的内容上就过于狭窄,强调的是个人“收入申报”,而没有包括不动产(如房产)、交通工具、存款、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财产情况,更没有覆盖整个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很容易给规避申报者以可乘之机。随着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以及干部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化,干部向组织“报告”的内容应该更全面、细致才是; 其三,违反“报告”规定的惩戒要严厉。从道理上来说,为了不使“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流于形式,就必须有一个让“瞒报或漏报”者承担相应后果的“制度设计”才成。而目前对“瞒报”、“漏报”个人重大事项的领导干部,却没有必要的惩戒措施,因而难以体现出制度的“严肃性”。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干部的家庭财产申报等报告制度需要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故意瞒报、漏报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四,“报告”执行监督要加强。领导干部所所“报告”的事项,是否“犹抱琵琶半遮面”,是否装聋作哑,人民群众最清楚。因此,“报告”执行情况需要透明,需要接受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否则,“报告”制度也难免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说自话”的“作秀”。 作者: 王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