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林浩:企业如何摆脱“猪”的宿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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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1日11:32 四川新闻网 | |||||||||
企业与政府争执不下,强制拆迁随即发生,这是发生在山东菏泽的一场纠纷。这一切源于菏泽市委市政府要修建菏泽大剧院,选址在诚信集团、星光实业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的所在地,而这10家企业已经以每亩七八万元的价格取得了这些土地50年的使用权。当时,政府将他们前去投资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工作,非常重视和欢迎。但是就在几年以后,政府又要提前收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8月31日《中国质量万里行》)
这种常见的拆迁纠纷,折射出当前法治建设的弊玻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必然要求从法律上明确市场主体的资格及其权利;市场经济又是契约经济,契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我们的市场环境不尽如人意,往往就由于法治建设的落后,对权利和契约的保护不力。 菏泽市政府当初为了招商引资,没有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把土地使用权卖给企业。这种牺牲法律法规以换取优惠政策的作法,短时间看似乎招来了商,引来了资,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这样的发展是建立在“人治”而不是法治的基础上,也就难免遭到“人治”的侵害。正如我们现在看到的,菏泽市政府为了修建菏泽大剧院,又要违反已达成的协议,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企业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这一事件充分说明,招商引资的关键不是什么优惠政策,而是健全完善的法治环境。在此基础上,已达成的契约才能得到有效执行,市场主体的权利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企业才能形成稳定的预期,经济才能获得持续的发展。 这一事件还暴露出当前法律在权利保护方面的缺失。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应当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但是何谓“公共利益”?由谁负责鉴定?什么样的标准算作“适当补偿”?由谁来评估土地价值?在这些关键的问题上法律却语焉不详,给行政权力的自我扩张留下了很大空间。 当地政府号称菏泽大剧院是一个大型公益项目,实际上大剧院仅需占地20亩左右,政府要收回的土地有240多亩;而且群众的生活水平低,大剧院工程不符合当地的经济社会情况,这样的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吗?在该地块的市价已达每亩三四十万元的情况下,政府坚持要以当初每亩七八万元的价格收回,这样的补偿算“适当补偿”吗? “政府招商引资的目的是什么?难道是等企业成长后就当猪一样杀掉?”这是菏泽开发区一位企业负责人向记者投诉时说的一番话。对此问题,开发区的一位官员是这么说的,“对!就是!政府养猪就是为了杀猪。”我们可以理解的是,他说这句话只是一时冲动。但在一定意义上说,这是句大实话。在法律软弱无力,政府有法不依的市场环境下,企业难以避免“养肥”以后当猪一样杀掉。只有建立完善的法治保障,企业的发展才能摆脱“猪”的宿命。(作者:莫林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