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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让追债公司“准生”体现法治的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06:0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杨涛(江西检察官)

  当前,我国诚信体系没有有效建立,司法执行难也是一个全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因而,“老赖”横行、欠帐不还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形下,债权人为了追讨债务,愿意委托一些中介机构和专门的人进行追讨债务。而一些中介机构和专门的人有其专业化和集团化的优势,其讨债务有相当经验和有效手段,他们很愿意接受这样的业务从中收取费用。因此,
追债公司的产生,其实是在市场中自然而然地催生的,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然而,长期以来,我们却并不承认追债公司的合法性。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取缔各种名义讨债公司的文件,再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将追债公司认定为非法是简单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各种追债公司会销声匿迹。资料显示,目前仅北京市便有300余家追债公司,每年追账金额数以亿计。这些公司良莠不齐,有些公司利用,暴力、拘禁、跟踪和偷窥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追债,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引发各种刑事民事纠纷。更有甚者,是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也参与其中,使得债务的追讨充满刀光血影。

  所以,有关国家机关让追债公司“准生”是顺应公众需求和规范追债市场的有益举借:其一是满足了公众的需求,因为目前拖欠债务的形势严峻,而司法执行难,存在“政府失灵”的情形,就应当让公众有合法的私力救济的途径,使得公众能有机会减少自身的损失,使社会保持相应的稳定。其二是可以对现有的地下追债公司进行有效地规范,使其能发挥帮助债权人追讨债务的优势,但同时也不会因此而损害债务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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