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艳兵:超生挂钩低保涉嫌“一事二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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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5日09:07 浙江在线 | |||||||||
吸毒赌博嫖娼、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不得享受低保,这是海南省政府办公室日前讨论通过的《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当中特别强调的。该办法将从10月1日起施行(据9月4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讲,是社会公力对公民个人最基本生存权利的救济。吸毒赌博嫖娼,既是违法行为,又属“高消费”,这样的人理所当然不能享受低保。违反计划
由于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不可能在全国统一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就目前已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来看,其制度设计大多和计划生育“挂了钩”,即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致贫的,不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从其制度设计的出发点看,无疑是为了引导农村居民少生少养,避免因“家大口渴”而导致贫困。但是,出发点好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合理。 首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公民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得很清楚——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因为超生,超生家庭已经付出了相应的代价,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现在还要因此失去享受低保的资格,明显地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基本原则。 其次,最低生活保障与其说是一种“待遇”,不如说是公民个体对基本生存权利的无奈选择。正是基于此,国务院统一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保障对象,并没有过多地附加限制条件,总的就一点——只要社会成员尽了最大努力,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就都是低保的对象。目前全国虽无统一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各地建立的农村低保,其制度制定的初衷和出发点理应与之相近。因此,违反计划生育超生不得享受低保,从微观上讲,是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上的“政策要挟”和“政策截流”;从宏观上讲,是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又一弊端。 最后,大多数人的生存目标并非仅仅满足于最低生活标准,换言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大多数人并没有多大的“吸引力”。就部分农村居民对生存质量的心理预期而言,“多子多福”对他们的吸引力远比最低生活保障大,如果不从根本上改变他们的幸福观,解决他们生存的后顾之忧,他们宁愿不享受低保也要选择超生。而且,虽然超生违法,但超生的孩子是无辜的,将低保和计划生育“捆绑”在一起,也会对这些超生孩子的基本生存权利构成侵犯。 作者:樊艳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