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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三玩”市长被判死缓为何遭质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9:01 东方网

  湖南郴州原副市长雷渊利,自称为“三玩”市长——玩权力、玩金钱、玩女人。雷渊利先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721万元,挪用公款2650万元,贪污18万7千多元。9月6日,他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9月6日《检察日报》)

  按照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我们不难发现,
不仅是这位“三玩”市长雷渊利,还有很多“按律当斩”的贪官都没有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公众的强烈质疑。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我国所独创。建国以来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死缓制度在贯彻“少杀”政策、促进罪犯改造方面确实起到过积极作用,并在国际上产生了良好影响。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死缓制度的威慑力下降、容易被人为操纵的弊端也显露出来。

  刑法第50条规定,死缓犯在缓期的两年之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后将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但实际上,死缓犯因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情形十分罕见。而死缓犯被减为无期徒刑,也并不是被剥夺了终身自由。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后,还会被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得到假释。

  因此,虽然“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都是属于死刑的范畴,但两者实际上却有着天壤之别。从整个刑罚体系来看,两者之间的衔接也十分唐突,其偏颇之处显然易见。对于一些性质严重、危害极大的腐败分子来说,被判处“死缓”就意味着“死里逃生”,就意味着不长的时间内即可走出高墙,这显然达不到震慑以及预防腐败犯罪的目的和效果。

  打击腐败犯罪,一方面要严刑峻法,对罪大恶极的腐败分子该杀的一定要杀,绝不能网开一面;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刑罚制度——比如可以调整死刑与其他刑种之间的层次关系、增设超长期徒刑等——如何发挥刑罚的剥夺、威慑、改造等功能,让腐败分子真正“罚当其罪”,已经成为摆在有关方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了。


作者: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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