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评论 > 正文

范昉:对媒体的容忍是社会进步标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7日09:18 浙江在线

  《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超时加班”的两记者遭到富士康高达3000万元天价的索赔案,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富士康诉讼标的由之前的3000万元降为1元,并添加《第一财经日报》报社作为被诉对象,“希望媒体检讨不实报道对企业声誉造成的伤害”。接着,富士康撤消诉讼,双方发表联合声明,互致歉意。(见9月4日《东南商报》)

  这一事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具有深刻的认知价值。而笔者由此想起的则是,几年
前,一位公众人物与一位记者也曾对簿公堂,结果法院判定记者胜诉,并作出这样的法律判断:“对媒体的容忍是社会进步标尺,一个社会对媒体的容忍有多大,这个社会进步就有多大。”我非常赞赏这一法律判断。在这里,谁胜谁败已不重要,这一判断本身却具有深刻的认知价值和社会意义,其之所以能够成立的理由在于:

  其一,社会需要发展舆论监督。在现代社会,传媒起着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舆论监督,通过对一些问题的揭露,使社会保持痛感,保持清醒,促使社会更加公正。当年,朱镕基总理在谈到南丹

矿难时曾深情地说:“如果没有记者的揭露,就冤沉水底了。”

  其二,记者的报道属于职业行为。记者出于良知,披露事情真相,是正当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正如两位当事人之一所担忧的:“在法律体系对新闻从业保护日益单薄的今日,传媒业会是怎样的一种‘高危行业’———无论你是怎样的善意,无论你是怎样的努力,无论你是怎样的接近事实本身。”高额索赔使传媒监督承受巨大压力,这种方式也会使其他媒体产生寒蝉效应。如果记者成为高危职业,不敢去发表批评性意见,那将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

  其三,记者获得真实信息的手段有限。记者唯一的手段是采访,他只能根据采访所得判别真伪。现在干部考察都有可能失真,记者采访可能会与事实有所出入。如果对簿公堂,证据需要原件,采访往往没有原件;让证人出庭,等于出卖证人,这是记者职业道德所不容许的。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单位对媒体就有一个容忍的义务。

  以这一标尺来观照社会,应当说社会对媒体还不够宽容。往往采取对抗式,把媒体批评性质的报道视为发难,害怕媒体曝光,通过掩盖问题的方式人为地降低“出事率”,甚至暴打记者,动不动就对簿公堂,或是采取不合作方式,排斥媒体,简单地以“无可奉告”打发记者。

  有人建议,政府应建立让媒体公正介入的秩序,各级政府也正在为此作出努力。公共信息是维系社会稳定与安全的纽带,我们都受益于媒体。在许多重大事件中,媒体应该出来说话,揭示真相,追求公正。社会应该给媒体以更大的尊重和容忍。要学会面对记者。赵启正同志对记者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他说:“记者是你的挑战者。”接受媒体和记者的挑战,必将从中受益,促进社会进步和事业发展。当然,媒体也要自律,保持社会良知,恪守职业道德,从而在社会公众与媒体之间,建立起互相尊重、良性沟通、携手合作的和谐关系。


作者:范昉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