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宁:民间讨债不可轻率提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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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8日02:33 东方网 | |||||||||
上海6名商业欠账追收师(俗称“讨债人”)近日获取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书。不仅是上海,国内目前持证上岗的“讨债人”已超过百位。 昨天,沪上包括国内众多媒体同时披露了这条消息,媒体热衷于此,在于它触及到一个与国内现有法制相冲突、却又事实存在20余年的地下“讨债公司”能否合法生存的敏感话题。
部分媒体从“讨债人”终于浮出水面作出推理,认为民间“讨债公司”最终获取市场准入已可期待。对上述推理和预言,我们持谨慎态度。而迄今为止,对此拥有发言权的多个政府部委也没有“网开一面”的打算,甚至拒绝就“讨债人”持证上岗一事作出评论。 民间“讨债公司”作为社会信用中介服务业的一个分支在许多国家合法存在,以美国为例,民间“讨债公司”的业务受到《公平债务催收业务法》的保障和规范。然而在市场经济成熟且法制完备的国家,民间“讨债公司”的业务却已基本完成了自身转型,由最初的讨债为主,转变为替委托人从事专业信用调查、风险防范评估设计等咨询类业务。很显然,这一转型的直接因素是无债可讨或讨债业务持续萎缩,迫使“讨债公司”转变并开拓新的业务领域。 在中国,由于市场经济不完善及社会信用体系的缺位,导致市场交易过程出现大量债务纠纷,法制不完备及司法的体制困惑又遭致“法律白条”成灾,使市场交易主体对法制效率缺乏基本信任,形成遭舆论长期诟病的所谓“执行难”。然而,破解“执行难”所采用的办法,始终只能立足于体制内的修补,一是县以上法院内的执行庭升格为执行局;二是增人增经费因而也持续增大执行成本。尽管“修补”的效果着眼于治标,但却系现有司法体制下无奈又“理性”的选择。否则,若允许民间“讨债公司”合法化,现有的司法“集权”必然会遭到挑战。由是观之,这是自1995年至今,政府相关部委数次禁止“讨债公司”合法出世的理由所在。20余年来,尽管法律禁令高悬,但各色“讨债公司”非但禁而不绝,反倒逐渐由早先地下生存转变为现今的半公开生存。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说明“讨债公司”确有客观存在的市场需要;另一方面则证明这个非法行业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暴利空间,而政府工商管理等机构却对其非法生存无可奈何———曾有段时间,一些地方的公检法也纷纷组建以赢利为目的的“讨债公司”趟这潭“浑水”。 民间“讨债公司”20余年的非法生存,除了直接挑战现有司法体制,也给社会治安生态带来巨大副作用。众多“讨债公司”雇佣的人员鱼龙混杂,甚至出现流氓打手、黑社会成员以暴力手段讨债。某些所谓“讨债公司”更是逐步演变为了涉黑组织,其所谓经营利润则成为涉黑组织的经济来源。而且事实上很多“私了”的所谓民间讨债,当事人所支付的成本并不比借助司法手段追收债务要低。 请注意,“讨债人”持证培训只是劳动部门的一个“试点项目”。尽管该部有关人士通过媒体放出“若试点效果好,一年后将联合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可能会给予商账追收业合法地位”的风声,但这更多只系一家之言。在劳动培训规划、规范、协调等政府行为与培训组织等市场行为的边界仍十分模糊的今天,这类明显带有打“擦边球”性质的岗位培训,是否又隐藏着一定的部门逐利取向呢? 民间“讨债公司”的生存就算有法可依仍然不够,还得由其他更广范围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生态环境为其良性运营提供制度基础。在中国,目前包括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段内,缺乏这样的“制度基础”。针对普遍的“执行难”及背后的体制困境,地下生存或半公开生存的民间“讨债公司”也将长期存在。媒体介入“执行难”的讨论,当致力于呼请司法体制本身的改革来逐渐化解“执行难”,而不是不分缘由地鼓吹民间讨债市场的解禁。东方早报首席评论员 鲁宁 马俊 徐德芳 观点碰撞:燕农:解禁“追债公司”的社会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