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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慎言”是法官的职业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5日06:0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王琳(海南 法学院副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日前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法官应当慎言,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或在新闻媒体上对重大敏感问题发表议论。

  此番言论已经被媒体无限放大。评论家们正根据记者的臆断,紧张地总结此项“新规”的意义,或挂一漏万地直指某个环节的硬伤。

  然而,记者明显忽略了一个中国式的会议“常识”,通常,与会领导“强调”的就是在过往的实践中执行情况并不令人满意的“旧规”。比如在媒体所渲染的法院新闻发布的“禁区”中,大多可在《民法通则》、《保密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里找到明确的禁止公开的依据。以会议贯彻法律,以文件贯彻法律是诸多行政机关的通病。

  而“法官应当慎言”,几年前就已是《法官职业道德准则》中的具体条款。《准则》不但告诫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还明白无误地规定,“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之所以要将“远离媒体”等规定为法官的职业道德之一,这是由法官作为定纷止争的职业秉性所决定的。法官必须具备独立品格、中立立场和护法使命,而独立意识的培养和保持(尤其是后者),均要求法官自觉与媒体甚至与公众保持适当的距离。法官绝不能将记者的眼睛当作自己的眼睛,更不可不顾庭审查明的事实而盲目地附和媒体的结论。

  遗憾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官都认同进而都乐于遵循“慎言”这一职业道德。当一些未决案件被媒体热炒并成为社会焦点,我们总能在网络和媒体上看到少数不甘寂寞的法官的声音或文字---他们毫无顾忌的对未决案件发表个人意见,不分时间或者场合。用培根的话来形容,这些多嘴的法官“就好比是一只胡敲乱响的铜钹。”

  为什么法官不能对公众言尽所知,以其专业知识对焦点案件发表见解并作出预断?

  的确不能,法官必须充分保障民众的言论自由,同时又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自由予以约束。这似乎有些强人所难,甚至不近情理。但却是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慎言”是所有法官应遵循的戒律,法律赋予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是为了保证公正审判,不恰当地通过媒体评议案件,则可能使甚嚣尘上的争吵遮掩公正的慧眼,持续不断的纷争阻挡明断的视线。

  法官必须尊重自己,也尊重自己的同行,在案件未决之前,法官不应怀疑自己的同行将会做出何样的判决,更不应试图在舆论上造出某种涉嫌妨碍公正审判的情势,来向自己的同行施压。

  肖扬院长的“强调”,显然并非“开创新规”,而仅仅是对那些漠视职业道德的多嘴的法官再提一个醒。然而,当法官对其职业道德的尊奉都需要由“领导重视”、“开会强调”等典型的行政手段来加以推行,我们还如何能寄望每一位公民自觉地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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