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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拒载醉酒乘客符合公共理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03:00 山西晚报

  据本报今日报道:最近,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布《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草案)》,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规定,喝醉了酒的乘客,如果没有头脑清醒的同伴陪同,出租车司机将可以拒载。当地一些市民认为“不人性”———“出租车拒载醉酒者只能说保护了出租车司机的利益,而忽视了醉酒乘客的利益”。而法制办称,制定这一有争议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发生因醉酒乘车引发的各种纠纷。

  与上述市民的看法不同,笔者觉得,

出租车“拒载醉酒乘客”的规定,并没有多么“不人性”,相反倒是合乎公共理性的。

  诚然,醉酒乘客有需要照顾的一面,但我们同时也不能忘了,他们更有危险性的一面。出租车“拒载醉酒乘客”,其保护的显然不仅只是司机个人的利益,也是包括其他乘客在内的社会公共安全秩序的利益。试想,一个行为失控人坐在出租车司机身边举止张狂,其行车安全如何保证?对其他车辆以及行人的安全难道不是一种风险?

  我们再从醉酒行为的发生逻辑上来看这个问题。虽然,应该承认,一个醉酒的人其行为能力是处于受限制状况的,需要被照顾,但与其他行为能力限制的人群,如精神疾病患者、未成年人等完全不同的是,一个人之所以醉酒,一般来说都是其自觉主动选择的结果,而非不可避免的一种客观情势。因此,对于这样一种行为,给予一定的惩戒如“拒载”,让醉酒者为自己的醉酒付出必要的社会代价,我想,无论于情于理,都应当是合乎逻辑的。实际上,很大程度上也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国《刑法》才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对醉酒者就只应讲惩罚而不讲“照顾”,但在我看来:首先,这种“照顾”首要的承担者应该是其身边亲朋等监护人而不是社会,关于这一点,草案中已说得很清楚:“如果没有头脑清醒的同伴陪同,出租车司机将可以拒载”;其次,具体就醉酒者现实的“照顾”需求而言,应该不是出租车而是救护车———如果我们承认,从生理健康的角度看,醉酒其实也是一种疾病的话,因疾病而寻求医生救护,无疑不仅人性,而且理性。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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