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圣祥:打不到的,醉汉怎么回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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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04:58 国际在线 | |||||||||
正在征求意见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草案)》给乘客“打的”设定了七条前置条件。其中一条规定:醉酒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谢绝或者中断服务。也就是说,出租司机在遇到醉酒的人单独乘车时,可以谢绝服务。这条规定引起了市民争议。(9月18日《现代金报》) “有的乘客借酒劲非要司机强行闯禁行道、走低速道、违章掉头,不然就以拒载为名
问题在于,制定法规应该有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因为拒载醉汉的规定,所可能涉及到的利益群体,不仅仅是司机和醉汉,而必然包括其他民众。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是,谁负责送醉汉回家?或者说,打不到的,醉汉怎么回家?假如这个问题不解决,那么“无的可打”的醉汉,也许会冒险选择自己开车,而他一踩油门,别人的身体乃至生命可能就遭殃了。因此,简单的“可以拒载醉汉”是不周全的,除非同时在法规中为醉汉提供可以选择的交通方式,比如由警察护送回家。 其实,拒载醉汉所直接关涉的是醉汉的“乘车权”。剥夺醉汉的乘车权必须要有理由,那么理由是什么呢?虽然如此规定的本意是要“避免此类纠纷”,可是对于每一个“准醉汉”而言,制定法律的时候“纠纷”并未发生。也就是说,他之所以被拒载,依据的不是已经发生的纠纷事实,而只是他的醉汉“身份”。可是,并非所有的醉汉都“非要司机强行闯禁行道、走低速道、违章掉头”,而这样做的也不是只有醉汉,因此以“避免纠纷”为由拒载醉汉,很难说得过去。 刑法学有一句古老的格言:“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个格言强调对任何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以相应的行为为基础,从而排除了对思想、语言、身份、状态等非行为因素的刑事追究,成为保障人权的一道屏障。拒载醉汉,虽然涉及不到刑事责任,但它同样是对个体权利的一种剥夺。依据“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原则,剥夺应该建立在行为基础上,而不应该建立在身份基础上。 醉汉把车子弄脏了,我们可以规定其补偿一定的费用;醉汉无故不付车费,司机有权报警并要求赔偿损失——诸如此类,因为是建立在行为基础上,因而是可行的;但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拒载醉汉,却只是建立在身份的基础上,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就是一种歧视。既然我们不可以因为“官员都是潜在贪污犯”而废除文官制度,不能因为“流浪汉都是潜在犯罪者”,不能因为“偷窃与抢劫的人,和城市流浪人员只有一水之隔”,而恢复收容无业游民,那么,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因为“醉汉都是潜在滋事者”而拒载醉汉呢? 观点碰撞:张贵峰:拒载醉酒乘客符合公共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