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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子骏:检察院的捞钱冲动从何而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05:28 南方网

  江子骏

  湖南怀化市洪江区检察院受经济利益驱动,竟然收钱了案。据报道,2004年4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成立调查组,调查了该检察院办理的6起案件后认为,该院“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太深,为钱办案,办案为钱”。

  应该说,在我国,公检法等司法执法部门不得受经济利益驱动,办金钱案,早已是一个公开的制度性要求。早在1990年,财政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公检法部门罚没收入管理和保证办案经费的通知》,明确规定要坚持罚没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彻底脱钩。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也多次转发过这个目前依然尚在有效期内的通知。

  当然,有些人可能说,这个通知的年头也太长了,自己早就忘了,但不解的是,就在洪江区检察院自己的宣传栏上,就俨然张贴着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九条卡死”规定: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由此看来,这其中的问题,显然在于这个检察院自身藐视和践踏了相关的规定。只是,让人深思的是这样一个细节: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在调查中证实,洪江区检察院对办案部门实行办案经费和奖励包干制度,其上缴财政的扣押款中有70%会被返回。当某种行为俨然已经成为长期、稳定的制度性要求时,这其中就确实有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了。

  不难发现,近年来,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之所以会办金钱案,其中关键的一个因素就是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基层检察院的经费一直由地方财政保障。实际上,基层检察机关的经费得不到国家财政支持的问题,一直都被学界指为影响司法公正的内在性因素。因为在目前少数司法人员本身素质不高,一些地方政府习惯干涉司法的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不仅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容易受到地方各种干扰,而且,由于办案经费的相对不足,各种金钱案必然会屡禁不止。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避免类似的情况,一方面固然需要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但根本的,恐怕还得让国家财政对司法机关以足够的财政支持。早在去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保障、分别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的制度。希望这个意见能够尽快付诸实践,从财政制度上铲除金钱案生发的重要土壤。(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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