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志刚:“自愿加班”背后多少辛酸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30日08:28 江南都市报 | |||||||||
●本报评论员吴志刚 题由:目前,我国不少劳动者处于超时加班的工作状态,即将到来的“十一”长假更被一些企业当作了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黄金机会”。昨日,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以“员工自愿”为名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属违法行为,将受到查处。
明天就进入黄金周,你要加班吗?加班是“自愿”的吗? 这是针对白领工作现状的一次调查。结果63%的被调查者表示,面对繁重的工作和上司意愿,自己时常不得不选择“自愿加班”。 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线上的员工“自愿加班”更成为工业化魔兽淫威下的生存主题。前段时间爆出的“富士康”事件,就是中国现阶段劳资双方关系的缩影。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自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都属无效。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只有按照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才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安排加班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单位即使以“员工自愿”为借口也难逃侵权责任。 应该说,超过合法劳动时间的“自愿加班”,不但用人单位违法,就是劳动者本人也涉嫌违法。 今年5月28日,深圳华为公司工程师胡新宇因脑膜炎去世。病发前,25岁的他曾连续加班30多天。这个“过劳死”的悲剧,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反思。 健康与生命是最根本的劳动条件,如果最根本的劳动条件都长期遭到社会乃至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忽视,工时、工资等其他劳动条件就更加难以维持和提高。 《劳动法》的终极目的是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这一目的是通过对劳动者的横向(劳动者及其家属)保护与纵向(劳动全过程)保护来实现的。而职业疲劳和倦怠现象特别是近年来“过劳死”事件的频繁发生,说明劳动者的全方位保护并没有实现,劳动力本身不能维持有效的生产与再生产,劳动者家属也得不到迅速及时的救济,这最终必将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从法条的严格程度上说,中国的劳动法在世界上并不落后。因为立法的初衷是希望企业多用工,既能保障劳动者权益,也能促进就业。但由于中国处于产业链末端,工作节奏并不能完全由自己掌握,大多企业根本无法达到这个“高标准”。普遍违法现象因此出现,因“法不责众”,劳动部门只能选择性执法。高标准也导致企业减少用工,以减少解雇工人的高成本——诸如支付违约金、企业成为被告等。 严格限制工作时间的“前路”被堵,“增加用工”的后路被断,千军万马走“支路”——“自愿加班”。而这也是导致过劳死的原因。 笔者认为,解决“过劳死”的关键不在立法,而在于执法。 另外,企业的劳动环境应该成为其竞争力的“硬件”之一。目前先进国家在这方面的执法经验是,对于违反劳工条例的企业给予曝光或者无法通过年度检验,使其在信用体系付出惨重代价。这样,面对高昂的违法成本,企业在违法安排员工加班方面就得三思而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