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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子骏:限制公权力使用远重于对公权力扩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30日09:27 光明网

  无论是从当前的社会环境,还是从立法本身的要求来看,呼吁赋予城管刑事执法权的建议,并不妥当。

  一方面,任何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出台,其最为主要的目的,都不应该是只为了防治老百姓,而应该同时约束公权力。尤其是相对强大的行政权,以避免公权侵害公民的私权。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尽管现实生活当中,确实存在一些人恶意攻击城管执法人员的行为和现
象,但必须看到,在具体城管执法过程中,一些诸如强行抄摊,强行扣留当事人财产甚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和手段,都有违法之嫌。实际上,尽管执法部门在依法的前提下,确实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不等于任意裁量权,其本身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原则、适当原则、必要原则以及对应原则来执行。只有其所采取的措施真的满足了这些条件,才能具有合法可行的基础。如果不考虑现实条件(比如,一些执法者执法方式简单,执法态度粗暴,甚至有些野蛮等),单纯扩大执法者的权限,很容易造成不良后果。

  另一方面,从目前的社会情况来看,城管执法人员所面对的执法对象,大多是一些生活窘迫迫不得已违法经营的城市贫民或外来农民。因此,无论是采用全副武装的装备,还是从立法层面增设刑事惩戒的责任和分量,都会给人一种以强凌弱的不公平感。

  实际上,德国著名的法学家李斯特早就提出过一个著名的论断――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而无数的社会实践情况也早已证实,在刑罚惩罚外,确实还有许多极有价值的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而那些过多地倚重刑罚的方法,特别是靠严厉的刑罚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往往很难收到理想的效果。这就必然需要各方面广泛发掘防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各种有效途径。比如,改善执法方式方法,给小商小贩一定的经营场所等等。

  另外,限制公权力的使用,远远重于对公权力的扩张。因为,没有得到有效约束和规范的公权力的扩展,不仅不能解决现实的矛盾和问题,反而会进一步恶化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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