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清波:“全民低保条件成熟说”之谬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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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8:58 金羊网-新快报 | |||||||||
■邓清波 最近,“中国社会保障论坛首届年会”在京举行。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提出的“在中国,实现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这一观点也得到许多人的赞同。 表面看来,吴敬琏先生的这一论点对中国的贫困群体来说是一大福音,是在为他们
事实上,对于一个现代国家来说,享有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是公民应该具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应该努力地保障公民的这一基本权利。政府必须竭尽全力救助失业人员,此举不是慈善行为,不是恩赐,而是应尽的社会的责任。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无论是福利型国家,还是市场取向的国家,都把社会救助看成是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一项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社会救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是穷人,无论什么原因,只要其收入低于贫困线,就有权利申请救助,或者说,个人需要时接受社会救助是一种法定权利。 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所以,建立全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维护公民生存的底线,是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政府部门不得在这方面和公民讨价还价地“讲条件”,不得对公民附加各种苛刻条件,不得以各种“条件未成熟”的借口来推脱、拖延,而必须义不容辞地去做。 因此,从条件是否成熟的角度来评判是否应该建立全民低保,隐含的潜台词就是条件不成熟就可以不建立全民低保,而条件究竟是什么、究竟何时成熟往往存在争议,可以给政府部门推卸责任提供借口,于是,享有低保这一现代公民的基本法定权利就可能无法得到及时保障,这对于公民、特别是贫困群体来说,是不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