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猛于吸毒的,是网吧还是监管失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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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00:44 长城在线 | |||||||||
由于网吧长期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导致当地一些青少年上网成瘾,今年3月,在县委书记的亲自推动下,山西省方山县发起一场网吧整治风暴,整治结果是,该县县城的7家网吧全部被取缔。由此,该县成为全国绝无仅有的开通了网络却没有网吧的县城。县委书记张国彪表示,“网吧对孩子们的毒害绝不亚于吸毒,这个决心(取缔网吧)我们必须下”(10月8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因为这一网吧整治风暴由当地一位上网成瘾少年向县委书记求助引起,而且网吧整治风暴之所以最终演变为取缔行动,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彻底解决未成年人上网问题,于是,针对该事件讨论或者说争议的核心,便成为“为杜绝未成年人上网,取缔网吧是否正当?” 然而,仔细阅读相关报道之后,笔者发现,此一“争议”似乎有点“伪”,并不是一个触及“网吧猛于吸毒”要害的真问题,而真问题其实是,政府的取缔网吧应当依据什么进行,而这种依据为什么在现实中又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毫无疑问,在法治语境下,政府包括网吧管理在内的任何行政行为都应该且只能依法进行。而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条例》中写得清楚:“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7条),“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依法予以取缔”(27条),但方山县城7家网吧的“许可”状况却是:“5家证件不全,另外两家没有任何合法手续”。 这意味着,无论是否涉及“未成年人上网”,依据《条例》,以上7家手续不全的网吧都早该被取缔;而且,即使上述网吧手续齐全、设立合法,如果经营行为本身违法,同样也可以被“取缔”,如《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0条)。这正如方山县相关人员已经谈到的,取缔行动“完全是依法办事”。 既然如此,一件法律早有定论、“完全是依法”的事情,为什么非得等到“整治风暴”了才能进行,而且必须由县委书记亲自出面推动,甚至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也还“难度空前”、争议不断?如果我们不怀疑法律———国务院《条例》本身的合理正当性的话,那么,被质疑的必然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政执法环境。从报道中提供的情况看,这种环境的恶劣程度可谓触目惊心:比如,在县委书记试图突击检查网吧时,行动频频提前“泄密”,再如“执法人员本身和网吧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经常出现执法人员自己检查自己家网吧的情况,许多队员不愿执法”,为此,在查处一家与工商局有密切联系的网吧时,县委书记甚至不得不以“不关网吧就换局长”的方式相“威逼”。 究竟是什么在污染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导致诸如“网吧猛于吸毒”的病变,我想,上述这种恶劣行政环境至少是一个重要病源。显然,类似这样的环境,并非山西方山或网吧管理领域独有,损害的也不会只是未成年人的利益。 ■张贵峰(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