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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生:在开发商面前,物价局甘愿弃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10:01 浙江在线

  身为政府物价部门,在开发商面前不仅甘心充当“聋子的耳朵”,而且在涉及百姓利益时,甚至不如开发商的“政策水平”高。这岂不是很奇怪?

  10月18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哈尔滨市民王树春状告当地物价局,要求公布乐福小区经济适用房的成本,近日,这场打了近3年的官司有了结果,王树春最终打赢官司。被要求履行法定责任的哈市物价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乐福小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成本。

  与此案相关的法规是很清楚的:哈尔滨市《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利润限定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批准,按项目向社会公布。

  不难看出,有了利润限定,公布了

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几乎就等于公布了成本。但是,哈市物价局却称“开发商没有提出定价申请,我们就无法向社会公布”,听任开发商越过自己的审批权,私自定价售房,有意无意地忘记了自己的执法者身份,被动地以“他不报、我不知、无责任”来为自己开脱。

  更难让人理解的是,哈市物价局还认为,开发商提交的定价成本和计算资料,属于商业机密,因此不能将成本资料公开。但是,连诉讼涉及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开发商都承认,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成本不是商业机密。看来,身为政府部门,哈市物价局在开发商面前不仅甘心充当“聋子的耳朵”,而且在涉及百姓利益时,甚至不如开发商的“政策水平”高。这岂不是很奇怪?

  在开发商面前,哈市物价局为何如此甘愿“弃权”?明眼人不难看出,在这起事件中,一方是王树春这样的普通消费者,一方是财大气粗的开发商及需要协调的相关政府部门,孰轻孰重是很明显的。在这种情况下,物价局的天平会倒向哪一方,或许就可以预料了。

  本该依法履行报批程序的经济适用

房价格,却在“报不报两可”中延误了好几年。哈市物价局无异于放弃了自己的管理责任,而放弃责任显然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面对如此失职,为什么由一位普通消费者告了近三年,才通过法院强制得以纠正?纪检、监察部门此前过问了吗?他们有没有失察之嫌?个案如此,其他类似情况又有多少呢?

  一项本该依法做出的行政事项,却被当事机关一推二拖。而被法院逼出的“公布成本”,在原告当事人看来,也因过于笼统而大为不满。相关规定明确要求应该公布成本的经济适用房如此,那么

商品房呢?消费者渴望的“信息对称”什么时候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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