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樵:治理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要与国际接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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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6日00:00 红网 | |||||||||
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公布的第三季度广告监测报告称:由央视著名主持人文清代言、治疗近视的医疗器械“眼保姆”广告,含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规定,涉嫌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10月25日《京华时报》) 名人代言虚假广告,文清并不是“开路先锋”。也就是说,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恶
具有社会可信度、号召力的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导致的社会危害不可低估。因为,即便所代言的广告内容并非由代言人策划,但名人毕竟是具有社会可信度和号召力的公众人物,因而名人代言了虚假广告,必将危害更广泛的受众。因此我认为,国家在整治虚假广告时,既要对炮制虚假广告的商家给以严惩,也要让虚假广告代言人担负连带的违法责任。 预防和遏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西方发达国家采取的就是法治手段。比如,美国要求形象代言人必须是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某好莱坞演员就因假证言广告被罚50万美元;欧洲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某电视主持人曾因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功效。(见9月28日新华每日电讯)央视著名主持人文清代言的“眼保姆”广告,同样也是“假证言”广告,那么,若按西方国家的惩罚规矩,不说将遭受牢狱之灾,至少也该处以痛心疾首的罚金吧?倘若咱们也像西方国家那样依法严惩虚假广告代言人,又能有几个名人敢以身试法、敢冒可能倾家荡产、乃至蹲监坐牢的风险呢? 名人仅为私利而盲目为商家代言虚假广告,这种为虎作伥的恶劣行为,已经和正在坑害广大受众。而社会反复喷溅的“道德口水”,对于遏制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现象,早就不起任何作用。咱们不是言必称“跟国际接轨”吗?发达国家惩治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治型经验”,是否也该尽快“接”过来呢,不然的话,“道德口水”是于事无补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