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交通部须正视养路费法律冲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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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05:0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交通部日前已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10月30日《新京报》) 交通部的通知尽管有法律依据,但其法律依据却是存在瑕疵的。因为1999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而交通部的通知依据的是2000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
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法律依据,而且必须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讲,这种法律冲突不解决,将成为法治的硬伤,因为法治要求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这样才能保障规则得到统一执行。 公民对于这种在收费与征税方式中存在的法律冲突,不仅意识到而且已经积极行动起来了。北京律师宋成军以车主身份,在今年10月中旬起诉北京市路政局,要求法院判决征收养路费的行政行为违法;一些学者发表文章,认为这种法律冲突有损法律的尊严。然而,迄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交通部门对这一法律冲突予以正面回应,反而对这种法律冲突熟视无睹,继续依据有冲突的下位法下发收费通知。 事实上,交通部对于解决法律冲突不仅有职责和义务,并且比起普通公民的行动来说,也更有力度。所以,我期望交通部在这一法律冲突的解决上有所行动,有所作为。 首先,交通部有职责和义务可以就法律冲突向其上级机关——国务院提出修改的建议。对于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我国宪法有明确规定。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因此,交通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其上级机关制定的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时,完全有义务向其提出修改建议。 其次 ,交通部门也有权力提出违法审查。立法法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那么,交通部完全可以就国务院的通知与《公路法》相冲突的条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法审查的建议。提出这种违宪审查建议在法律上根本不存在任何问题,关键是需要勇气。 思想家阿奎那说:“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我相信,只有我们的政府部门在法律冲突面前能积极有所作为,才能向“法治政府”的目标不断迈进。 杨涛(江西 检察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