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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人王建平:一封公开信曾引发物权法大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2日17:06  四川新闻网

  昨晚9时,记者终于找到成都市曾参与《物权法》起草的参与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在他的讲述下,截至今日凌晨0时20分,《物权法》出台的前前后后得以清晰再现。

  ○整体点评

  和谐社会需要恒心也需要恒财

  《物权法》从草案萌发、发展、碰撞,达成共识,一共经过了8审。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但漫长是有价值的,它完成了中国人财富观的整合,打造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背景下,和谐社会的财富观念。它从两个层面上对财产的归属、使用作出明确权利界限确认,相关规则更具体,更细化。它保护权利人享有权利,行使权利,满足自己的需要,同时充分发挥物的社会效用,物尽其用,推动人们创业,让人们通过合法劳动,获取利益。《物权法》的出台,让有恒产者有恒心,有恒心者必有恒财。在和谐社会中,既需要恒心也需要恒财。

  ○出台前后

  一封公开信引发大讨论

  “有关《物权法》的起草,其实最早是在1993年。”提起《物权法》出台始末,王建平一一向记者道来。他告诉记者,1995年以前,有关《物权法》方面的萌发主要是在观念上、在学术界碰撞比较多,当时社会上还没有显现。到2000年,我国草拟了民法典草案。但是,全国人大发现,民法典草案尚不能完全通过,因为它涉及三大块的问题不能解决,即在物权、侵权、人身权的方面还有很多问题不能解决。于是决定分步走,哪块条件成熟了,就先立哪块的法。

  2002年,关于《物权法》的建议稿出来了。在随后《物权法》起草的过程中,社会对财富的心态,社会财富观开始起萌。西方有句谚语:“即穷人的茅草屋,风可以进,皇帝不可以进”,这句话就向人们强调了规则与界限的问题。王建平告诉记者,2005年8月,《物权法》三审稿公布出来,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时,北京大学巩献田教授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封公开信。这封公开信指出《物权法》三审稿需要解决三个问题,即穷人富人财富该不该平等、是否导致国有资产保护、是否违反宪法。

  “这3个观点代表社会相当一部分学者、民众、立法者一些思想状态”,王建平说,巩献田这封信发表后引起了全国人大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专门约见巩献田征求意见,而截至当年年底,共有上万条的意见通过各种渠道汇集到全国人大,“这也体现了我国的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王建平说,这封信也将有关《物权法》该解决什么问题的争论扩大化,理论界、学术界由此分为违宪派和没违宪派,来自民商学界的专家学者们是没违宪派的支持者。随后,相关讨论进入深入化。

  王建平告诉记者,从2005年8月到2006年年底,全国人大共完成了《物权法》第4稿、第5稿、第6稿、第7稿的审议。“整个过程中,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引发的讨论,最终解决了所有权的平等问题!”他说,在此之前,《物权法》草案的总则并非是所有权平等。在此后形成的《物权法》诸稿中才渐渐将总则中的所有权平等确定下来。现在物权法中所说的平等包括了三层意思,即物的平等、民事主体身份平等,一旦出现违法、争议纠纷时要给予平等保护三层意思。

  ○特别解读

  A、总则部分确定的所有权平等,并新提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王建平:这主要针对城市大量小区物业管理,解决了业主专有部分属业主个人所有,共有部分归属全体业主问题,并仔细区别了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部分业主共有问题,将车库、车位等也进行了清晰的规定。

  B、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王建平:不动产包括很多,既有房产,也包括矿产、林产、通讯设施等等。所有不动产的登记目前是非常繁琐的,需要分别到不同的部门进行。《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需统一登记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全国各地统一对不动产进行登记,第二是指不管土地登记还是产权登记,是林权登记还是路权登记,只要是登记就不再一个部门一个部门分开登记,而是统一在一个地点进行。简单地说,在西方国家就是一个专门的登记局。

  C、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王建平:以前也曾提到采光权、通风权。在新出台的《物权法》中,专门对采光权进行了延伸,提到了日照权。日照权在成都特别珍贵。它不仅仅保护民事主体享受光线,如果建造的建筑物让你晒不到太阳,或者让你不能对太阳光利用,比如楼顶不能充分利用太阳能发电、热水等,你都可以维权。

  D、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王建平:相邻的环境污染物侵权有很大的扩展

  E、权利质权

  王建平:首次将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作为可以转让质押品。这有利于增加融资渠道,扩展融资范围,对权利人和债务人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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