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证监会深夜公布退市制度修改 长生生物拉响退市警报
7月27日晚间,证监会通过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简称《退市意见》)。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
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
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在这三个方面中,第一条尤为引人注意,其中提及的“涉及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近来陷入疫苗风波的长生生物。今年3月份,证监会就修改退市制度征求意见,最主要的修改是将2014年的“重大违法行为先暂停上市后退市”改为“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或退市”。
这次规则的修改,可能直接拉响ST长生的退市警报。
长春长生疫苗案取得重大进展:查清违法事实 追回60块硬盘
今天早些时候,新华社也对长生疫苗案取得的重大进展进行了披露。国务院调查组已基本查清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事实,该企业的相关文件已被查封;调查组询问相关人员的书证34份,取证材料1138页,利用查获的计算机还原了实际生产记录和伪造的生产记录。公安机关已追回犯罪嫌疑人丢弃并意图损毁的60块电脑硬盘。
此外,长生生物的一些违法生产的细节也被公布。按照有关规定,疫苗生产应当按批准的工艺流程在一个连续的生产过程内进行。但该企业为降低成本、提高狂犬病疫苗生产成功率,违反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包括使用不同批次原液勾兑进行产品分装,对原液勾兑后进行二次浓缩和纯化处理,个别批次产品使用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原液生产成品制剂,虚假标注制剂产品生产日期,生产结束后的小鼠攻毒试验改为在原液生产阶段进行。
为掩盖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系统地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开具填写虚假日期的小鼠购买发票,以应付监管部门检查。
国务院调查组赴吉林调查疫苗案件
更早之前,国务院调查组赶赴吉林,开展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工作。
7月24日,国务院调查组组长、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毕井泉主持召开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求调查组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做好案件调查、违法惩处及后续处置工作,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大局。
会议要求,要重点围绕七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彻查涉案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和涉案疫苗流向,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二是依法严惩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涉案企业,对直接责任人等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
三是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进行调查,发现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肃问责;
四是科学开展风险评估,研究提出分类处理救济措施;
五是要妥善处理涉案企业后续工作;
六是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布案件调查进展情况,普及疫苗安全科学知识;
七是要研究改革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工作举措,建立健全保障疫苗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调查组下设案件调查组、监管责任组、综合组和专家组等工作组。
ST长生估值或遭继续下调
自疫苗案爆发以来,ST长生已连续9个跌停,目前股价仅10.6元。
这期间,不少基金下调了ST长生的估值:7月16日,安信基金公告下调ST长生估值至16.11元/股;7月17日,九泰基金将ST长生的估值价格下调至14.5元/股;7月20日,泰达宏利基金对ST长生按照10.57元/股进行估值。而下调幅度最大的当属华夏基金,公告自7月25日起,对ST长生按照3.96元进行估值,约还有19个跌停。随着证监会修改2014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若干意见,不排除有基金继续下调公司估值。
附:《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全文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对2014年《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进行修改。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2014年《退市意见》发布以来,已初步形成包括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在内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以及较为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证监会在总结《退市意见》实施以来经验的基础上,贯彻落实《证券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内容,提高规则的可操作性,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对《退市意见》进行了修改。
根据《证券法》规定和实践需要,这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明确上市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严格依法作出暂停、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的基本制度要求。二是强化证券交易所的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实施规则。三是落实因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的相关责任,强调其应当配合有关方面做好退市相关工作、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
这次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完善,对于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塑造理性投资文化,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对有关重大违法公司,特别是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坚决依法实施强制退市。
上市公司退市涉及诸多方面。为做好对重大违法公司的强制退市实施工作,有关方面将加强统筹协调与工作配合,全面贯彻落实《证券法》和《退市意见》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退市制度积极作用,努力维护市场稳定,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上市公司退市改变了公司股票交易转让的方式,但公司本身仍然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本着对职工负责、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公司退市后正常生产经营的各项职责。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证监会发布、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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