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辣椒评论:“新东方败诉”的启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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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29日11:36 红网 | |
作者:张涛 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简称ETS)、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简称GMAC)起诉北京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及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新东方败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00余万元人民币。北京新东方学校新闻发言人徐小平表示,新东方将继续上诉。 对于擅自复制ETS、GMAC考生试题的指控,新东方学校予以承认。但徐小平同时指出,新东方的侵权行为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当时,一方面大量的中国学生渴望获得合法正版资料满足学习之需;另一方面ETS手中握有大量已经在北美市场上公开销售多年的考试资料,却拒绝在中国内地公开出版,使得中国学生在ETS考试资料方面求学无门,求知无助。(见9月28日《中国青年报》) 如此说来,新东方的败诉的确有些“冤”,人家还不是为了满足中国学生的学习需要,迫不得已才这样做的。然而,北京一中院的判决结果不禁让人想起那句老话“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跨国侵权案中,不能因国籍不同而有所轻重,同时也不能因一些所谓的特殊情况而予以适当“照顾”。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企业和个人版权意识淡薄。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先后出台修订了《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并加入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可以说,这方面的法律体系已日趋健全完善。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人们对有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知识产权意识亟待增强。在我国企业与国外同行发生的侵权纠纷中,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国内企业败诉。2003年初广东高院审结的圆谷诉广州钟表侵权一案,就是因为广州钟表厂缺乏对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了解造成侵权行为。 作为中国外语教育的一面旗帜,新东方的做法颇有些民族英雄之感,但却忽视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存在。法治社会,一切以法律为依据,以规定为准绳,不考虑民族情节,也不讲究特事特办。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相信这次败诉增强了新东方学校的版权意识,在今后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会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不是先用再说。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次败诉给新东方和我们都上了很好的一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