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可称“受害者”的启示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5日06:19 新京报 |
据6月3日《羊城晚报》报道,洛杉矶湖人队球星科比。布莱恩特被诉强奸案中,在陆续证明那名19岁原告私生活不检点,及在和科比相会当天还与其他男子发生关系后,科比律师团成功说服法官,在正式审判时方方面面的人不得使用“受害人”这个字眼。法官特里。拉克里格尔做出决定,从今以后任何人不可以在法庭上称原告为“受害者”,只可直呼其名,或者称“这个人”一类的代指。 “原告不可被称为‘受害者’”,就是刑事审判中“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具体体现。因为在法庭未确定科比与原告发生关系是否为强奸前,按无罪推定原则,科比还不能被称为加害人,因此“受害者”之称也就无从谈起。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罗马法中的名言,被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想的源泉。它的提出,从法治的视野分析,理论根据就是维护被告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刑罚权的滥用,确保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在国家与行为人的抗衡中,将行为人这一边的砝码加重,由国家承担法律存疑时的不利后果。国家不应从对个人的对抗行为的惩罚中求得正义,而是要从公众对这一惩罚的认同中实现正义,只有这样才能证明自己行使惩罚权的正当性。 另外,现代法治不应将被告人乃至犯罪人单纯视为惩罚后果的被动者,应将之视为法治社会的一分子。当法律适用出现疑问时,不考虑被告人的利益因素,实质上有否定被告人作为法律主体的倾向。 而有利于被告作出解释,并不是将被告人的利益予以夸大,不过是将法律不明确的后果由国家来承担。因为在案件事实存在疑问时,被告人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其个人力量的施展终究是微不足道的;如果对被告人的地位不予强化,被告人的权利很容易被限制和剥夺。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认定,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确立,对于合理规范国家权力、维护被告人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今法治中,我们从国家权力中看到的应是正义,任何一个抹杀个体权利的事件,都可能导致一场悲剧。从这个角度看,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无疑值得借鉴,这就是“原告不可被称为‘受害者’”给予我们的启示。 李坚(辽宁职员) 相关专题:新京报-核心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