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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结果不作税费依据意义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5日06:19 新京报

  据报道,全国经济普查将于今年12月31日开始,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主任林贤郁日前表示:“在这次经济普查中,普查结果不会作为收取各种税费的依据,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申报营业收入时尽可放心真实填报。”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人是理性的,理性人总是在追求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而影响这种效用的因素,有时体现在文化意识上,但更多的时候体现在经济利益上。在国家没有承诺“普查结果不会作为收取各种税费的依据”时,企业、工商户当然可能有理由认为经济普查的信息会被政府用到对“税费”的征管上去。这样,在利益驱动下,他们就会隐瞒真实的经营收入情况,以达到逃避税费征收的目的。

  从信息经济学上说,要想在信息统计时不出现瞒报现象,就要使“不瞒报”与“瞒报”能获得同样收益。“经济普查的结果不作为收取各种税费的依据”体现的意义就在于此。经济普查的目的是让国家了解市场信息,而把经济普查的结果用做各种税费依据,不但有本末倒置之嫌,更重要的是,还会使“说假话”、“提供假信息”等成为一些企业、工商户的对付策略。当提供假信息者从中获利时,提供真信息者反倒有可能会被人看成是傻瓜。试问,这样的“纳什均衡”,到底是在推动还是延缓社会的变革?现在,国家承诺“普查结果不会作为收取各种税费的依据”,正是正视了“税费依据”与“获取正确市场信息”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是不可以“一箭双雕”的。否则,就会适得其反。

  一项有效的制度,是作为激励而存在的,它的可实施性必须以个人追求效用最大化为前提。假如政府把从经济普查中了解到的信息用于“税费依据”,而相应的惩罚机制又不完善,个别企业的“最优选择”就可能会是“瞒报”。既然经济普查的最终目的是“了解真实情况”,而不是用于“税费依据”,那么,税费依据就只是经济普查时顺带的“外部经济”。反其道而行之的结果,是我们选择“外部经济”时,就要付出“内部不经济”的代价。这样的制度显然不科学。因此,单就经济普查而言,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毕竟,制度的功能,只能是“诱导”而不能是“强制”。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制度可以理解为一种激励机制。“普查结果不会作为收取各种税费的依据”这一制度,对企业、工商户来说,本身就一项激励。当然,政府部门可以同时加大对“瞒报”者的处罚力度,以便形成互补。毕竟,“惩罚的激励”也是制度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单士兵(江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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