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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翔案需要重新独立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3:08 新京报

  海宁“吕海翔事件”系列评论之八

  针对海宁市检察院通报的对吕海翔案件的调查结论,本报前日提出了五个质疑,昨日又对相关证人进行了再调查,结果表明,检察院的这个调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还有诸多不确之处,并不能完全消除公众对此案的疑问。一个本来很简单的案子,就目前情况来看,还有可能向着更复杂的方向发展。

  鉴于案件的进展情况,要弄清吕海翔事件的来龙去脉,有必要重新进行独立的调查。

  因为涉及公安机关的执法问题,由检察机关对吕海翔案件进行调查是合适的,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和职责所在。人们期望通过上级检察机关的调查,无论吕海翔的死亡是否与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要能解答公众的疑问,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这件事情就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

  但事情的结果并非如此。一是上级检察机关并未主导调查,而海宁检察院的结论疑窦重重,据本报调查,有关的重要目击证人根本没有被调查,有的证人没有说过的话也被写进了调查结论,此外,在吕海翔是否被打、歌厅里到底有几个人、是否戴手铐、从哪里跳的水等关键问题上还有不少和调查结论不一致的地方,也就是说,海宁市检察机关的调查结论是有漏洞的。对一份严谨的法律文书来说,且不说疑窦重重,哪怕是一个疑问,都足以影响整个结论的可信度。原来的结论难以服众,自然需要重新进行调查。

  对吕海翔案的重新调查,应该由独立的机构进行。

  正如有法学专家所说,同一级别的公安、检察机关某种程度上都属于政法委管,而在吕海翔案件中,海宁市政法委的相关负责人也参与其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海宁市检察机关实际上是应该回避的当事人。而这份带有疑问的调查结果,表明此事件不适合再让他们主导调查。

  这时候,应该成立独立于当地公检法等部门的调查委员会,可以由省一级甚至国家级的相关机构组成,并且有监督机构人大的参与。

  需要说明的是,对吕海翔事件的调查不仅仅是“尸检”一方面。吕海翔死前的情节如何及其死后所发生的一连串不正常的现象都应该是调查的范围。其中是否有违法的行为———即便是行政方式的不当———都应该弄清楚,有关责任人应该承担法律的或是行政的责任。

  由更高级的独立调查组织重新调查吕海翔案件,必然要付出更大的成本,用去更多的法律资源。但是,吕海翔事件发展到今天,已经不是吕海翔个人及其家人的事情,而是整个社会在追求公平和正义,补救政府已经受损的公信力,这样的成本是社会应该承担的(如果从节约社会成本计,当初就不应该由当事人海宁市当地有关部门单独调查)。如果付出了更大的成本能够得到使人信服的结论,也算是较好的结果。

  我们一直认为,对吕海翔事件的调查要坚持“透明”和“法制”两个原则。在“透明”方面,希望调查机构能够理性对待和解答公众的疑问,直面媒体的采访报道,及时公布调查进展情况;在“法制”方面,希望更高级的调查机构能够主动地、负责任地站出来履行职责,这样的“跨级调查”

  是必要的,也是使案件真相走向大白的必由之路。

  本报评论员艾君相关报道见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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