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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尚需继续完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05:25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4月28日电

  《公务员法》未就社会广泛关注的“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以及“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等问题作出结论。对此,参加过专家论证会的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和中国政法大学薛刚凌教授均认为,“一部《公务员法》不能解决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所有问题,但是,有了基本立法,遗留问题可以通过国务院单项立法等形式再作规定和规范”。

  两位教授都希望上述问题能通过国务院法规的形式尽快予以明确,“这些问题尽快解决,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姜明安教授说,在一审专家论证中,曾有专家建议,在《公务员法》中设计“领导干部资产申报制度”,但不做具体规定,留待专门立法解决。这样做的好处是能推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尽快以法律法规形式出台,但是,《公务员法》最终对这一问题只字不提,这就会延缓这一制度的尽快出台。

  他表示,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公务员资产申报作出了法律规定,但形式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在公务员法中作出规定,有的通过财产申报法等专门法规予以明确,但总的来看,财产申报作为公务员应尽的职责从法律上要求公开却是发展趋势。

  姜明安教授还谈到,诸如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等问题,在专家论证时,也曾引起过热烈讨论。他认为,最后这个问题没有进入《公务员法》,主要是鉴于当前我国社会就业问题,尤其是青年就业问题比较突出。政府有关部门一直主张,在此次的《公务员法》中,对公务员的具体退休年龄等问题不作具体规定,认为这样做有助于平息争论,促进社会稳定。

  薛刚凌教授则认为,此次《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但没有区分政务类和事务类公务员。这将导致难以避免传统的公务员“品位”分类的窠臼,很难摆脱行政级别限制。这种分类最大的问题是事实上导致公务员岗位的人事分离,对具体岗位职责缺乏严格界定。而职位分类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石之一,没有职位的科学分类,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很难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很难构建现代公务员制度。

  作者:记者 万兴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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