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30天后见义勇为行为就过期?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8日05:03 中国青年报 | |||||||||
作者:李万刚 北京市提高对市民见义勇为的奖励力度,最高奖励由两万元提高到5万元,民政局强调市民见义勇为之后,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7月24日《新京报》)。 笔者认为,提高奖励标准是好事,但是,对见义勇为申报时限确定为30天不妥,申报
见义勇为申报不是工商登记、个人报税、法律申诉,有个严格的时间限制和无效期。它是公民难得的义举,是一个社会凝聚力和公德心的体现。特别是在今天的社会转型期,更是难能可贵。我们的民政部门应该知道,见义勇为者中,不少人受伤后,短短的30天,可能身体还没有复原呢。而不幸牺牲的见义勇为者,亲人的心还在流血,30天的申报期限对他们,是不是显得有些无情。 也许,公民义举发生后时间长了,有关部门的认定会有些难度。然而,见义勇为不像法律审判,必须证据齐全才能判定,而只要有一个证据能够表明是见义勇为行为,就应该被认定是义举。“功疑惟重,罪疑惟轻”,见义勇为的认定并不难,设定一个严格的期限,反而会让部分义举失去奖励的资格。 见义勇为这种温暖社会的公民义举,不论何时申报,只要有部分证据证明其发生,就应该得到政府的鼓励和肯定;而且,对于那些有着重大社会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民政部门还应该主动上门服务。即使是这种“自由散漫”的申报者,会给民政部门的工作造成麻烦,但对他们应有基本的尊重。 一个社会的道德勇气是自由的、无形的,对于见义勇为者的认定、鼓励同样应该宽松,这样才能滋养社会的道德风气。用行政管理的效率目标设立某个条条框框,等着人们在规定时间内上门来申报,只会束缚道德自由,让错过申报时间而未被奖励者寒心,也会有损其他公民道德义举的热情。 相关专题:媒体观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