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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遏制“公款消费”要改“禁令”思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00:50 新京报

  日前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试图对这一领域中众多广受关注的问题予以明确规范。但即便是有关要严厉处置假唱现象的规定,也依然未能超越有关禁止“公款追星”的内容,成为这一条例中最被公众关注的焦点。

  对此予以报道与剖析的众多媒体,几乎都不约而同地选择后者为凸显。

  这表明,艺人的道德缺失,远远比不上官员的权力腐败,能够引发社会情绪最大程度的共鸣与强烈的口诛笔伐。

  这一次,显然也会有人为新的“公款禁区”的设立而叫好。但这种以为能够“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欣喜与期待,难免会遭遇到一些自我质疑的尴尬。四川万源市“公款追星”事件曝光,舆论哗然,如今方有“不得‘公款追星’”的禁令出台;因为重庆原宣传部部长、吉林延边原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为代表的大小官员,纷纷动用巨额公款境外赌博,于是各地急忙制定禁止公款赌博的政策;一些地方公款吃喝成风,甚至于其中极尽奢华浪费,所以便有不得公款吃喝之纪律的三令五申;而以“考察”为名的出国观光,以开会为名的游山玩水屡屡出现,结果各样限制公款旅游的文件纷纷制定……

  例子无需再多举,问题不言自明。各种公款消费面对禁令,多有移花接木、金蝉脱壳、瞒天过海等三十六计,而处罚力度不够,效果有目共睹,并不乐观。二则公款消费的形态层出不穷,“创新”有力,禁令被动地跟随其后,其实是一番灭火救灾、疲于奔命的窘态,算不得从根源上解决了问题。更至关紧要的,推而广之从中透露出当下的治理,乃是一套以“否定列举”来规范公权范围的思路,而这只怕是对法治社会的一个误会。

  按现有法律规定,公款消费的种种具体表现,除了公款赌博一项已然明确触犯刑法中的“挪用公款”律条,又或者还有受贿罪之嫌,其他诸如吃喝、旅游、追星等等名目,形态上包装有“公事公办”的外衣,内容上亦未升及法律禁止的层面,而成为私欲得逞公帑流失的大黑洞。正是如此,所以曾有建议要求刑法之中增设“滥用公款”的新罪名,而能针对性地予以约束。现今从中央到地方,各种“公款禁令”出台,自然也是想要在律条之外予以补充,令“公款消费”的“无禁之自由”受到管束。但这一切,很难实现“根治”之目的。

  “法无明禁即自由”的原则,乃只是指向个人权利即私权的空间。但公共权力威力巨大,影响广泛,所以在成熟的法治社会中,当对公权适用相反的原则,即由法律以“正面列举”的方式明确标明公权的空间尺度,此外便是“法无明定即禁止”,以此方能及时准确并有效地限制公权。法律没有授权公款追星、公款吃喝等,那这些就都是不合法的。

  公款消费的问题,本质上同样是公权的空间尺度问题。而同样的逻辑,对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地进行禁止性具体列举,很难堵完变化无穷的钻营漏洞。但另一方面,我们其实也并不再需要一项专门的“公款用项法”来列明公款可以如何花费,因为这样一种对公款用项进行“正面列举”的机制一直存在———只要作为代议机构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查预算、批准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审计、任免等独立职权能够充分有效地展开,公款消费的遏制当有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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