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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法律不能因地方保护而变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5日07:45 人民网-江南时报

  编辑同志:

  昨日读了贵报二版《“执法相争”不能再争下去了》一文,深有体会。

  橘生淮南为橘,生淮北则为枳,那是因为同一物种因地域条件变化而产生了变异。若说法律也像能变化的橘子,人们肯定不同意,因为国家法律是放之全国而皆然的准绳,任何地区、任何公民都不能曲解它、违背它。然而,法律在琼州海峡两边却发生了这样的状况。

  法律不是橘子。国家的法律在不同的地区发生了橘枳之变,并非法律本身的缘故,而是执法中出现的变数。

  人们不了解湛江警方接到报案就迅速定性为诈骗而立案的缘由或背景,就报道所述的客观事实来看,显然谈不上“诈骗”,无论哪一级立案时都应当慎重。人们不能凭空怀疑权大于法、钱大于法的潜规则左右着湛江办案的人员和思路,然而这种见风就是雨的思维方式,这类先定性抓人不愁你不认罪的办案套路,如果不是草率,起码有一点先验的味道。

  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导致变异的土壤。湛江警方当然认为自己在公正执法,他们的上级也认为“以雷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查处是合法的”。合法起码要符合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两个条件,有一个条件不符合,都不能说是合法。将民事案件办成刑事案件是否合法,不言自明;仅就湛江警方未经法院裁定评估,就将扣压的12000多吨煤炭交湛江公司变卖得款来看,这行为就不合法。

  地方执法机关使用国家机器为地方企业讨债,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典型表现之一。执法应当秉公,公安更应姓公,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这个公,是全国一盘棋之大公,不是一城一地之小公。执法机关为地方或小团体利益服务,胳膊向里弯,显然与公平公正的原则背道而驰,与稳定和谐的要求相去更远。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地方利益倾向性的认定,给予辩护和批准,不但助长了下级的地方保护主义,而且扩大了地方保护主义。有这种不公正的土壤,民事办成刑事,无罪认定有罪,橘子当然会变成枳子了。

  报道说,公安部正在督促两省警方尽快解决该案的争议。然而,“督促”了一年多时间,广东方面还没有将书面意见报去。是下面无组织无纪律不执行上级指示,还是上面手心手背都是肉,舍不得打板子,委实难说。为公正、和谐、职责计,不应该再慢慢地等待着“督促”下去了。公安部门是有问责制度的,那就应当按制度认真地向双方问问责:一问此案有没有立错,二问谁对坚持该案或阻挠该案负责,三问将如何处理责任者;倘不痛下重典,不能以儆效尤。如果督而不促或促而不督,那橘子变成枳子的怪事,还是很难绝迹的。

  江苏东台市朱兆龙江苏作协会员

  《江南时报》(2005年10月15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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