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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单靠强制执行难以根治物业纠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03:48 新京报

    社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这个“债”若欠得心不甘、情不愿,还起来自然不利落。而执行难、难执行,也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难题。法院靠判决定纷止争,若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既损害了债权人权益,也削弱了司法权威。

  上述想法,可谓债务人与执法部门的典型思维,两种思维冲撞造成了债务人久拖不还,法院不得不强制执行的情形。这种冲撞,10月3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集中上演,98名法官法警,分6路赴13处居民区执法,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不是乖乖交钱,就是被司法拘留。

  长期以来,物业与业主的纠纷,在北京乃至全国各地的小区屡见不鲜。物业公司的配套不齐全、服务跟不上、收费不透明,几乎成了冲突的来源。与财力、人力都居优势的物业公司相比,业主

维权的能量、方式都有限,不得不把集体拖欠物业费当做“消极维权”的方式。这种方法当然与法相悖,法院作出欠债者还钱的判决,并非不合理。

  在“债权人流泪,债务人陶醉”现象部分存在的现实下,“判决白条”并不少见。因此,若判决全无权威,无法执行,则无法保障整个社会的信用机制与交易安全。

  这一次,若业主们一再对法院判决视而不见,在穷尽所有手段后,出动法警强制执行,甚至对个别妨碍公务者予以拘留,只要程序正当、文书齐全,都是合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民工的债权、物业公司的债权,只要受到司法确认,就是国家应保障实现的权益。

  当然,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并不仅仅体现于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它同样要求法律天平平衡债务人的利益。比如,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设置详尽的限制性规定,使执行权的扩张始终在法律限度之内。作为执法人员,也应始终秉承人性化的执法理念,在未穷尽所有司法措施前,尽量不要对当事人采取“以抓代罚”的强制性手段。

  规范强制执行的程序是一方面,同时也应看到,单靠强制执行,解决不了盘根错节的物业纠纷。物业起诉业主拖欠,再借助法院执行,省时省力。而业主想就收费不透明、服务不完备等原因起诉业主,却常因缺乏适用之法而无法立案。可见,在维护弱势群体权利,提供必要救济渠道方面,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都还有工作要做。

  比如,如何确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

物业管理基本模式?如何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如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使其能够真正代表业主行使权力、发挥作用?如何完善物业建设和管理衔接制度?如何完善物业管理监督机制?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答案。否则,即便执法部门出动再多的警力,物业矛盾依然会层出不穷。

  在此次事件中,有业主说:“我不是不交,几次叫物业给我们修房子都不来,我凭什么交费啊?”这就表明业主对还“债”心有不甘。这样,如何建立以“质价相符、优质优价”为核心的物业管理服务和收费价格体系,就显得尤其重要。而要做到这些,就必须严格区分公共性服务收费、公众代办性收费和特约性服务收费,对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公众代办性收费和特约性服务收费则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程序,其意义不仅仅是为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它也要求结果正当,消除不满,补正失误,彰显一国司法制度的公正与文明。强制执行虽然结束了,但更希望根本问题也能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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