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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集体决定”为何变成了集体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05:15 中国青年报

  作者:宋希平

  国家林业局某中心主任宋士奎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两罪并罚,最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11月16日《北京娱乐信报》)

  这个犯罪干部级别、犯罪数额和刑期都相对“不起眼”的案件的惟一特别之处,是占
其犯罪金额绝大部分的246.4万多元,都是将单位资金以奖金、津贴、节假日补助等名义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而这个私分国家资财的决定,又是由宋士奎本人提出,并经集体研究决定的。

  在“集体研究决定”成为正确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党纪要求而被特别强调的今天,通过“集体研究决定”而犯罪的案例却时而出现。这说明,在一些地方和部门,“集体研究决定”的内核被偷换,形式被利用,已开始变异为另一种形式的腐败。

  社会心理学研究中发现有一种“集体极化”现象,即群体性决策有一种倾向,其结果比个人决定更容易走向极端、更具冒险性。这是“集体决定”中个人责任弱化的个体心理,以及议题本身包含的倾向性等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结合宋士奎案,笔者认为要避免“集体研究决定”中的“集体极化”现象,必须有对应的制约措施。

  首先要在“集体研究决定”中弘扬“民主决策”的要义,每个集体成员的权、责意识要相对均衡和对等,不能把“集体决策”偷换成“通过集体来决策”。相应地,错误甚至是犯罪的“集体决定”,其后果也应由每个决策成员来承担责任。这个案件中没有看到对其他参与“集体决定”者进行法律惩处,客观上会强化类似“集体”成员的避责心理。

  其次,“集体研究决定”议案的提出,必须有科学民主的程序。宋士奎案的议题就是由作为“一把手”的他自己提出的,裹挟在最高权威上的倾向性明白无误;再加上所有“集体决定”的成员,甚至每个“本单位职工”都是直接收益人,可以很容易获得通过。

  如何不让罪犯成为“集体决定”的主持人,不让犯罪的“议案”被冠冕堂皇提到“集体决定”的桌面上,实在是一个值得思考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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