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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动物福利不应删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2:46 人民网-江南时报

  在日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有委员和地方提出:畜牧法原草案中对“动物福利”规定的含义不够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同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规定(据12月25日《法制日报》报道)。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尽量避免使用模糊性概念和语言,无疑是一个基本的立法原则,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法律以后的实施效果。但是,笔者认为,以动物福利含义不够清楚为由,就要求删除动物福利条款的建议实际上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无论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
来看,还是和全球法律、经济接轨的角度来看,动物福利立法实际上都已到了十分必要和紧迫的时候了。而立法本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已经足以让立法部门在立法语言表述上可以选择做得更为完整、清晰和系统。

  这些年来,各种残害动物的行为和事件可谓是层出不穷,深深

地震撼着人们的灵魂和良知。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护动物福利,既能给虐待动物者以必要的法律威慑,从而有利于减少各种侵犯动物福利行径的发生。同时,动物福利立法本身实际上也是与国际法律法规和全球经济贸易逐步接轨的需要。一方面,早在19世纪,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就已提出了动物福利的法律条文,组建了相关机构,制定了规章制度。到了20世纪,动物福利的条文,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已经逐渐涉及到实验、工作、农场和野生动物等诸多领域。相比之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有关动物福利保护的总括性法律出台,目前有的那些动物保护立法,主要还是针对野生濒危动物,其他动物则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并且大多也只是一些原则性条款。因此,我国理应加快那些与国际接轨的相关法律的建设,逐步提高对动物福利工作的重视,更好的保护动物福利。

  另一方面,目前,欧盟是我国水产品、兔肉、禽肉的主要大宗买主,而仅凭一条“动物福利要求”,欧盟实际上就有足够的理由将大量中国肉类生产企业拒之门外———因为他们实际上早就有诸多具体的动物福利规定。

  因此,相关部门尤其是立法部门理应在考虑、结合国情的同时,加紧、加快动物福利立法的进程,而不是以各种理由加以延缓和搁浅,而不是以各种实际上可以克服的理由将原本具有积极意义的动物福利条款加以删除。

  《江南时报》(2005年12月27日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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