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公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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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09:22 南方日报 | |||||||||
南方时评 迅之 中国第一部行政强制法草案出台了。这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作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的权力过大和约
草案中引人入胜的是这么一条: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详见本报报道)。换句话说,行政机关的执法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权利。断电断水在以往是某些地方的行政机关的常用手法,因为这种手段避开了暴力纠纷,却能达到暴力所不能达到的效果,颇类似于“围城打援”战术。 然而,不妨追问一下,公民交了电费又交了水费,凭什么要断别人的电停别人的水呢?也许当事人没有履行其他一些方面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就可以超越行政边界,干涉公民本该享有的基本生活权利。我们不妨从私人财产的角度来出发,公民缴纳水电费、燃气费等等之后,那些附属于该费用之上的具体物品也就是水电气等就属于公民的私人财产,而这是按照合法的交易规则得来的,在保护合法私产入宪之后,也就是属于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宪法权利范畴。依据下位法不得超越上位法的司法原则,宪法权利要优先,所以,行政强制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对保护合法私产的宪法司法化的一部法律。 行政强制权力的滥用在近年来的征地、拆迁纠纷、环保执法纠纷中表现得较为典型,前者多是对公民乱作为,后者则多是对公民的合法要求不作为。“乱”和“软”都是公权力滥用的表现。在面对国家机器之时,公民个人的力量是相对弱小的,而公权力一旦逾越边界,即使是以滥用的强制权力来对抗个人违法行为,也必然引起人们对行政执法合法性的质疑。问题是,相对于个人的违法而言,公权力的滥用更值得警惕,因为个人违法影响有限,多集中于私人领域,而公权力的滥用则极容易扩散至公共领域,不仅影响到公权力所涉及的诸多人口的利益,而且使政府及至司法的权威性受损。 限制行政强制权力,最佳利器是法律。实际上,在某些地方的行政强制的滥用中,居然也利用地方立法为行政强制寻找合法性依据。根据全国人大的资料显示,到今年上半年,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48部法律和72部法规对行政强制作出了规定,而在行政法规中,有42部法规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规定了行政强制,其中27部规定了查封和扣押事项。这导致了什么结果呢?就是某些法规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非但没有起到遏制公权力滥用的作用,反而大有从制度上助长之意。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出台,一是能够遏制公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以及合宪的利益,二是为地方和部门在关于此方面的立法提供了立法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