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禁止择校的前提是学校普遍达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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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8:54 南方都市报 | |||||||||
推荐 作出小学就近入学、公办学校不得择校的规定,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如果不能做到所有公办学校普遍达标,并且逐步消除学校之间的悬殊差距,真正的就近入学就难以做到,变相择校也会以新的形式出现。
绝大多数家长择校的主要原因,无非是学校的基本条件和办学能力。由于历史的原因,某些学校的软硬件水平大大高于基本标准;还有些学校具有如数学、外语、体育等方面的特色,这种教育资源的不均衡是造成择校的主要原因。我们当然不可能要求每一所学校都达到高水平,或者完全消除各所学校的特色,但作为公办学校,必须达到政府确定并经当地公民认可的办学标准。道理很简单,教育经费来自于纳税人,政府应该公正分配教育资源,使每位适龄儿童能享受到相同的教育权利。因此,所有的学校都必须达到教育部门确定的基本标准。 在整个行政区域内,这个标准应该统一并具体公布,如一所学校使用的建筑面积和标准,操场有多大,教室与辅助设施的标准,校长与教师的配备,师生比例,每个班级的人数等等。这些标准必须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如果学校不达标,义务教育的对象和监护人有权拒绝入学,并要求教育部门提供合格的学校,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应该承认,现在还有不少学校并没有达到基本标准,还有些学校因为距离过远,或者交通不便,理论上“就近入学”并不方便。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应该强制这些学校限期达标,否则就只能停办或撤销。另一方面,教育资源应该更多地向这些学校倾斜,使得社会整体的教育水平达到民众认可的基本标准。同时,对一些确有天赋特长,或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子女的特别培养,可以通过专项奖学金和慈善公益基金来解决。 必须明确的一点是,义务教育只能免费提供基本的条件,以往那种将义务教育与特色教育、精英教育混同起来的做法是错误的。在义务教育还没有充分实施的条件下,将财力和人力用于少数学校的提高是违背教育法的。 因此,今后除了私人捐赠以外,政府不能再向公办学校提供超标准的经费,财力有余时应该用于普遍性的提高。现有学校的超标准设施,应该向其他学校或社会开放。与此同时,政府要鼓励私人学校来满足一部分富裕家庭或有特殊需要的学生。 (作者葛剑雄,原刊于《东方早报》,本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