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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少年夜游不归,该打谁的屁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8日08:54 南方都市报

  街谈

  圣诞之夜刚过,同城媒体大篇幅报道中小学生深夜不归家的问题。事由“西方传统节日”的那个夜晚,许多身穿校服的中学生买醉唱K,进而通宵游荡或双宿双飞。看罢只叹余生也早,不能躬逢其盛,本人年少时最轻狂时也不过是和三五同性好友骑车呼啸过市,到河边撒泡“风流尿”兴尽而归,第二天一早还是老老实实去上课,哪有这么多花头。

  以上不过是我作为一个旁人无关痛痒的风凉话。如果身为“12·25”夜在中山檀岛西餐厅遭遇不幸的学生家长,对此事将有切肤揪心之痛。我估计,对未成年人半夜寻欢作乐的事,大部分人都会持反对意见。为人父母者,至少也会有“老子在前方拼命赚钱,你在后方泡妞”的气话。

  但是,如果板子全打在孩子的屁股上又确有欠公平。孩子总是向往模仿大人的生活方式,有什么样的大人就会有什么样的孩子,如此社会环境,你非说“和尚摸得,你摸不得”,那我也拿你没什么办法。

  如果非得板起面孔拿法规来话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社会保护”一节,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些所谓的“有关部门”和经营者在“西方

传统节日”的那个晚上偏偏没来,由得孩子们“胡作非为”,而且我还听说不光是那个晚上没有,他们平常也不太来。孩子的自制能力是有点差,那执法部门呢?他们到哪儿游荡去啦?他们是不是更应该打屁股呢?

  本人也曾想过,是不是要在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再出台一些比如到18岁才能喝酒,18岁才能抽烟,18岁才能泡妞沟仔之类具体而严格的规定。转头看看网吧里连小学生都有的事实,想想这是不是有点儿迂腐,所以不提也罢。更不提“开展多种形式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之类的陈年说法,连我年少时都没喜欢过的东东,现在的少年会喜欢吗?

  大人和孩子之间总会有冲突,代代相传,从来如此,对“夜游”这种事也一定会各说各的道理,仿佛也没有说得清楚的时候,大人的态度应该宽容些,我们也曾年轻过,过河拆桥的事还是少干。大人如果要硬来,结果一定是两败俱伤,伤得轻的摇摇头,叹一声,现在的孩子呀——伤得重的则有可能对双方都是终身之憾。所以我说,这事最好就不要讨论了,在社会保护不得劲的情况下,家长和孩子干吗非得和自己人过不去呢?

  谁家孩子谁家抱,各回各家,这事过去就过去了。孩子总会长大的,长大了自己负责,就没事啦。而且他们也会有孩子,到时他们就知错啦,呵呵。

  乐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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