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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部门利益何以影响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09:31 南方都市报

  来信/来论

  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联合举办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启权在总结2005年广东省立法工作时,痛陈当前部门利益对立法的影响(见《广州日报》)。

  法律是不应带有部门特色的,是用来规范社会行为的一些基本准则。然而,由于延续了计划经济下条块分割、各自管理某个领域的体制,我国的各项法律一般都由主管部门拟定,谁拥有草案起草权,谁就拥有话语权,就可以把法律作为一种资源,一种能带来部门利益的资源。正如钟启权所言: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不利则阻,他利则拖,分利则顶,结果导致一些改革发展迫切需要、人民群众呼声强烈的立法难于出台,而一些主要体现部门利益的法规草案又能赶着起草实审。

  现在的问题是,立法权力为什么能被部门利益左右?部门利益为什么能法制化?在我看来,应该注重“立法准备”环节的立法与实践。被称为“中国立法学之父”的周旺生在所著的《立法论》一书中指出,立法准备一般是指在正式提出决策之前所进行的有关的立法活动。它大致包括立法预测、立法规划,确定立法项目,采纳立法建议和创设,作出立法决策,确定法案起草组织和程序,起草法案等内容。在立法准备过程中,明确立法准备活动的主体是个关键环节,一般情况下应由立法权力机关或保持中立的专门机构,吸纳相关专家组成专门班子来独立进行此项工作,以此避免部门利益渗透于立法环节。

  立法准备是整个立法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整个立法过程的奠基石,也是解决部门利益冲突的治本环节。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法治还不够发达的国家,一部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法,在立法准备阶段就已有定夺或至少大体上已有定夺了,立法准备更为重要。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对于关键的立法准备环节,无论是立法权力机关还是立法学学者,认识与研究都显不足,2000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立法准备阶段的规定甚少。

  立法准备无法可依,谁都可以成为立法准备活动的主体,谁都可以参与立法准备,谁都想在立法准备阶段实现自身利益,怎能不乱套?研究立法准备,尽快把立法准备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刚性法律明确立法准备活动主体,规范立法准备行为,对中国立法能否健康发展来说,十分迫切,至关重要。

  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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