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是红头文件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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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2月31日09:08 南方都市报 | |||||||||
来信/来论 贵报昨天A02版刊登了来论《红头文件如何才能过期作废》,文章一方面赞成对红头文件实行“定期死亡制度”,另一方面提出了立法构想,即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制定一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法》,亦有可取之处。但遗憾的是作者对几个常识性的法律问题却不甚了解。
一、《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是红头文件吗?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广州市属于“较大市”的范畴,有规章制定权,《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正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的,应当属于政府规章,而不属于5年自动失效的红头文件。因此,这里不存在自相矛盾,倒是作者没搞清问题。 二、政府法制机构是职能部门吗?当然不是,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政府法律事务,不同于公安局、司法局等职能部门。市政府法制办的职能就包括负责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以及对市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等。 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一定要人大立法吗?也不一定。按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作为地方政府规章,有权授予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当然,政府内部的这种层级监督并不影响人大的监督。 彭勇(市政府法制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