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保障工会主席权益直选才有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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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04日01:57 东方早报 | |||||||||
福建省厦门市 林平顺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湖北省委组织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工会工作的意见》强调,要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力争3至5年内在基层单位普遍实行由会员直接选举工会主席。
由会员直接选举工会主席,这样选举出来的工会主席,更能够体现广大职工的意愿,更有利于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这个初衷虽好,但实际效果不见得就好。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职工的权益,工会主席如果“强出头”,勇于维护职工的权益,难免会与企业经营者的目标产生冲突,从而被企业视为“刺头”,成为企业的“眼中钉”。 虽然《工会法》和《劳动法》都有相关保障工会主席权益的条款,但由于种种原因,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经营者显然并不买账。工会主席自身的权益普遍得不到尊重,那些敢于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会主席,其本身的权益屡屡遭受侵犯。 而敢于维权的工会主席毕竟不多,更多的工会主席选择了向企业经营者妥协,在这种情形之下,即使工会主席由会员直接选举,也难以保证其能够有效地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 因此,会员直接选举工会主席的做法要想真正达到加强职工维权的良好初衷,首先必须加强工会主席自身权益的保障,使其不会轻易遭受企业经营者的侵犯。惟有如此,才能够真正促进工会主席更好地履职,这种工会主席直选的做法也才有意义。否则,这种工会主席直选的做法,只能是孔雀的尾巴———中看不中用。 福建省厦门市林平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