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捏造”事实是小说的原罪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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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3日09:01 南方都市报 | |||||||||
法的精神之何帆专栏 写小说也有进班房的危险,这对所有文学爱好者来说,真是一个坏消息。几周前,湖北大学教授涂怀章因小说《人殃》有影射他人之嫌,被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以诽谤罪判处拘役6个月。判决公布后,各界哗然,有学者认为,这一判决是对作者创作自由的干预,也有作家深恐此例一开,现实题材小说本就狭窄的空间又会被大大压缩。
鉴于本案一审判决书并未公布,对审判细节、判决结果草率予以评价,显然不够合适。作为一名法律研究者,笔者更愿从法理上推敲此案。 按我国刑法通说,所谓诽谤罪,是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客观行为方面,若要成立诽谤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二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诽谤。然而,将上述两个条件套用于小说文体,却会面临一系列尴尬。 先说捏造,在法律上,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在西方国家早期历史上,诽谤罪本是为防止新闻媒体批评政府而炮制的政治罪名。因此在这一时期,有“越是真实,越是诽谤”之说。直到近代,“谎言才构成诽谤”才逐渐成为法律原则,诽谤的含义也被重新阐释。也就是说,若行为人散布的是真实事实,即便侵犯隐私、损人名誉,也绝不能认定为诽谤。 然而,与新闻报道相比,小说的地位就显得十分尴尬。既是小说,那么对事件的虚构、提升,对细节的想象、揣摩,都是顺理成章的事,可这种虚构、提升、想象、揣摩,换一个场合,换一种说法,就很容易被指称为“捏造”,新闻记者还有权利举证,证明自己报道与事实吻合,可小说作者却只能苦水自吞,谁叫你写的是小说?小说本身就承载着虚构与想象嘛。如此一来,“捏造”岂不就成了小说的“原罪”。只要作品与现实稍有贴近,任何情节上的艺术加工都会有“捏造”之嫌。 再说被诽谤者的特定化。所谓特定,是指诽谤必须针对特定的一人或数人进行,诽谤性的陈述足以让人识别出所针对的特定个人。对某一省份、某一行业的不特定人群进行诬蔑,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诽谤。当然,即便诽谤时未指明被害人姓名,但能推知出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但是,这种“推知”,必须建立在精确的“身份确认”基础上。 17年前,厦门女作家唐敏因小说《太姥山妖氛》被判处诽谤罪一案,曾刊登于次年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但是,该案与涂怀章案最大的不同,是唐敏在自己“小说”里完全使用了真实的姓名、地址与人物关系,将诽谤对象完全特定化。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作品名义上是小说,但客观上已起到报告文学的传播效果。 而对于真正的小说而言,受害者身份的确认,必须综合人物姓名、地理位置、人物关系、具体事件等各种要素进行考量,由于创作所必需的艺术加工,这一“确认”,很大程度上得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证明标准往往很难达到刑事审判的要求。而对真实事件的“确认”,有时反而与前述的“捏造事实”形成矛盾,导致犯罪无法成立。 总之,无论从小说自身的特性,还是司法认知的过程来看,笔者都认为,小说创作并不适宜纳入刑法诽谤罪的规制范围。另外,与世界其他国家关于诽谤罪的详尽规定相比,我国刑法第145条将侮辱罪、诽谤罪一并规定,显得极为原则、概略,字面含义也不明确,使得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的空间过大,若不对其进行补充、修改,将很难对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给予充分保障,也无法维护罪刑法定的原则。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