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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检察院发布“依法行政白皮书”更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1月14日01:33 新京报

  作者:钟凯

  1月12日《新京报》报道,今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将探索发挥审判职能的新形式,尝试发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

  白皮书通常指一国政府或议会就某一问题发表的重要文件或报告,而由法院对行政机
关发布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不仅在国内尚属先例,即便是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也较为鲜见。众所周知,法院作为我国的司法审判机关,可以通过对某些行政行为进行实体、程序的司法审查,从而实现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是否正确理解和适用了法律法规,法院对此是有资格发言的。

  不过,“有能力发言”却未必最合适发言。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地位。审判者,依法而裁判也。裁判的本质是判断,这是一种中立的、消极的权力。所以,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应中立地、不依傍任何一方、不偏袒任何一方独立地作出裁判。这是民主与法治制度下人民法院的适当位置。

  在“白皮书”问题上,法院必然需要积极地搜集行政机关的相关信息,并对其具体活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详细的论证和分析,才能最终得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整体状况的结论。假设其中出现官民纠纷,“民”一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那么在正式进入审理程序之前,法院对此已然有先入为主之印象,随后的审判将可能流于形式或走过场,这也许会损害法院中立、公正的形象。即便当事人相信法院会秉公审理,在经过举证、辩论、合议等一系列程序后,如果法院作出的判决与“白皮书”的结论不尽一致(这是完全可能的),其公信力势必会因此而受到影响。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此看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是由宪法正式确认的。法律监督权不同于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权不具有终局性和被动性。

  对于被监督对象(如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而言,它不是终局性判断,而是一种程序性的监督制度;同时,法律监督程序可以主动启动,不必遵循“不告不理”原则。鉴于此,何不考虑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状况白皮书》改由检察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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